(著作權 非合理使用 商業目的 潛在市場取代能力) 遠東英漢辭典 v. 智囊家觸控式電子事典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 (四)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4被告雖辯稱其智囊家事典自2年前開發研究,經過1年半時
   間完成,才開始進行試銷,且有注意利用藍本參考時,絕
   不抄用例句,而字義之使用應屬著作權法所規定合理使用
   之範疇,並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可言云云(見第22585號偵
   查卷第9頁反面)。然查:
   (1)被告前於本院陳稱:當時編輯人員之資料已不存在,且
    積欠編輯人員薪水,其是找幾個人來編輯,每位編輯就
    負責之範疇再找人幫忙,選取藍本來整理,其認為字的
    解釋是有限的,參考藍本時即使用相同的東西,但例句
    是自己編的等情(見本院上更(三)卷第24、116頁),則以
    電子事典收發字數之龐大,被告雖提不出當時編輯人員
    之資料及支薪之證明,但找編輯人員以其他辭典為藍本
    先行挑選字義衡情為合理之運作形態,且由該
智囊家事
    典
繼續操作,除英文字義之解釋外,尚有例句,是其所
    謂絕非其1 人獨力完成應屬可信。惟其雖有編輯人員,
    但於字義之解釋上,卻重製抄錄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
    辭典」內容,未經過任何創作或編修,已如前述。
   (2)而關於字義之解釋,即使某字僅有單一文義或該字有多
    重文義而使用相同意涵時,每人表達解法之方法亦未盡
    相同,解釋之風格在於淺顯易懂、通俗平易或典雅,亦
    影響表達之異同;而一字多義之情形,此字典或辭典以
    如何之深度為規模,涉及就該字解釋至如何程度,著重
    平易淺顯者,僅列一般通用文義,而重視完整性者,儘
    量蒐羅各種可能文義,可能包含此字罕見用法、古文用
    法、專業用法……等等;又在多種文義中,先解釋何一
    文義?再次解釋何一文義?每一文義如何解釋,均各有
    不同。是被告以字義之解釋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實
    不足採。
   (3)又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利用之目
    的及性質,包括係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
    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著作
    權法第65條第2 項所明定。而被告公司出售之
智囊家事
    典
產品與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辭典比較,其中有大量逐
    字解釋相同,甚至抄謄相同錯誤之情形及抄漏而文義不
    明之處,顯係「抄襲重製」自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辭
    典」,所為惡意之抄襲性質上與「利用」之態樣有間,
    已不能稱為利用行為。再被告抄襲重製告訴人之「新世
    紀英漢辭典」之目的,係為方便縮短其發行
智囊家事典

    時間提早上市之用,顯係為輔助營利之目的
,且被告所
    營公司之產品,與告訴人所銷售之產品,同屬英漢字典
    ,2 者具有競爭關係,被告之抄襲行為對於告訴人之潛
    在市場利益,有取代性之影響力。
又以著作之性質而論
    ,被告所辯之字義解釋,非屬著作權保護範疇,顯非可
    採,已如前述。又以利用之質量以觀,經告訴人隨意由
    A至Z開頭字母隨意選取891 字,其中各字之解釋內容
    及句讀全部相同者即有483 字,其餘雖小有不同,但解
    釋內容及句讀相似度亦達約百分之90,最特殊者解釋內
    容次序完全相同,經告訴人提出2者比對資料可參(均外
    放),被告以整部
智囊家事典為觀察認僅有小部分雷同
    ,而未就字義解釋部分單獨觀察大部分是抄錄,亦非可
    採。故被告之抄襲重製告訴人之英漢辭典行為,顯非屬
    上開所指之合理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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