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瑩律師|2025年商標十大判決與司法趨勢

其實光是商標的行政訴訟可能就可以選出十則重要判決,但經過比較分析之後,覺得民刑事訴訟還是比較精彩一些,所以,最後的結果以民事案件勝出。

因為評選標準就是我本人,所以本年度收錄的判決前二則為小妹本人承辦,每一個案件都很不容易。

刑事案件我們打到二審,確認了無罪判決。

民事案件我們打到更二審,才終於逆轉得到勝訴判決。

2026繼續努力。

一、2025年十大商標判決

(一)【農林善意先使用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2025.01.09)

被告被控侵害「台灣農林」商標。

善意先使用: 法院認定,被告早於商標權人註冊餐飲類別之前,即已在經營商店時附設餐飲服務並使用「農林」商標。被告的使用並沒有造成混淆誤認的不正競爭意圖,符合「善意先使用」的要件,被告無罪。

(二)【正豐冬農藥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2025.07.31)

原告主張被告農藥商品侵害商標,並請求損害賠償。更審法院判賠600萬元。

商標權人得請求商標廢止前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循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商標權人得請求商標廢止前的損害賠償。

(三)【iROO v. AROO 服飾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2025.07.31)

知名女裝品牌「iROO」控告健身服飾「AROO」侵權。

市場調查報告: 法院經雙方同意進行市場調查報告,市場調查報告顯示,有相當比例消費者混淆或認為有關聯,構成侵權。

著名商標: 法院認為,市場調查報告無法證明原告的「iROO」是著名商標,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註銷網域名稱的請求。

(四)【晶華酒店 v. 晶華醫美】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4號行政判決(2025.04.17)

「晶華美醫診所」註冊商標遭「晶華酒店」提出評定,法院認為「晶華美醫診所」應撤銷。

著名商標:法院認定晶華酒店為著名商標。

非善意:法院認為,診所選址緊鄰酒店且刻意使用近似名稱,意圖使消費者產生關聯性聯想,並非善意。

(五)【FUJI 按摩椅 v. FUJI GRAND 飯店】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05號行政裁定(2025.08.14)

按摩椅廠商以「FUJI」商標對「FUJI GRAND」飯店商標提出異議。法院雖然認為FUJI在按摩椅領域是著名商標,但最後認定異議不成立。

無混淆誤認之虞: 法院認為,按摩椅與飯店餐飲服務性質差異大,不具關聯性,按摩椅廠商也沒有多角化經營,所以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無減損識別性之虞: 「FUJI」為既有詞彙,註冊者眾多(高達500件),遍及不同領域,不會有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六)【ROMA磁磚】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04號行政裁定(2025.08.14)

ROMA磁磚商標遭廢止。

• 授權書不足證明商標使用事實: 僅憑一紙授權書不足以證明有商標使用事實。

境外銷售非國內使用: 契約書的買賣雙方均為中國公司、工廠及交貨地均在中國,並非在台灣使用商標的事證。

商標延展不代表確認有使用:法院指出,商標權之延展僅為「程序審查」(即繳納規費延長權利期間),主管機關並不會在延展時實質審查商標有無實際使用。因此,商標獲准延展,並不能作為使用證據。

(七)【萬事達 v. 萬事達金流】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2025.10.23)

「台灣萬事達金流」使用「萬事達」字樣經營第三方支付,被美商萬事達卡公司控告侵權。

著名商標: 最高法院維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見解,認為「Mastercard/萬事達卡」在金融服務為著名商標。被告經營類似的金流服務,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兩者有授權或加盟關係,構成商標權侵害。

公司名稱: 被告以「萬事達」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也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應更名。

(八)【Botanicus平行輸入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2025.10.28)

台灣菠丹妮商標權人控告代購業者在蝦皮販售捷克原廠商品侵權。

權利耗盡的實質認定: 法院認定,台灣代理商刻意切割「商標權」與「代理權」以阻礙真品平行輸入,顯非正當,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被告販售真品不侵權。

加工的界線: 被告為區隔市場在商品貼上貼紙,未改變商品本質,不視為擅自加工,不構成侵權。

(九)【Burberry v. 東森購物台】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2號民事判決(2025.10.30)

知名精品Burberry控告東森得易購及萬商公司(供貨商),主張購物台銷售仿冒手錶。

損害賠償計算: 最高法院認為,計算被告侵權所得利益時(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應以「共同侵權行為人所獲總利益」為基準,而非按內部責任分擔計算。原審僅計算購物台獲利而扣除給付給供應商的成本,適用法規不當。

零售單價之個別計算: 若查獲數種不同單價商品,應依「各自之零售單價」分別計算倍數,不得以平均單價計算。

法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商譽): 最高法院表示,如果被告販賣的商品品質低劣,影響原告的精品形象,原告可能可以就商譽損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十)【Hermes仿冒包】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刑事判決 (2025.10.30)

鑑定證人:最高法院認為,精品業者訓練的鑑定證人兼具證人與鑑定人身分,曾受商標權人培訓,具備辨識真仿品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其經具結後的證述,詳細說明了真偽辨識的方法(如縫線、油邊、皮革等),也接受當事人詰問,足以保障被告防禦權,鑑定證人的證詞具有證據能力且可採信。

二、2025年商標判決趨勢

從上述案例可以歸納出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在商標法案件上的最新立場與趨勢。

(一)著名商標與公司名稱的衝突與界線

著名商標如何認定?著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到哪裡?可否要求對方更名?顯然都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

由此可見,商標與公司名稱之間很容易發生衝突,企業經營者在規劃公司名稱和品牌的時候,應該可以做更多的事前準備。

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並且可以要求其他公司更名的案例不少,如 【萬事達 v. 萬事達金流】。

事實上,法院對於著名商標的認定仍是採取高標準,而這也會影響到商標的保護射程範圍。

例如iROO在服飾業被認為並非著名商標。

FUJI在按摩椅領域雖然被認為是著名商標,但因為各領域都有不同的第三人擁有FUJI商標,所以該商標的保護範圍遭到限縮。

參考案例:【萬事達 v. 萬事達金流】 【iROO v. AROO 服飾案】 【FUJI 按摩椅 v. FUJI GRAND 飯店】

(二)商標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再突破

商標損害賠償也是今年度的一大亮點。

特別是最高法院宣示共同侵權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零售單價的標準、法人商譽受損可能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商標廢止前仍得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見解,對於商標案件都將有深遠的影響。

【Burberry v. 東森購物台】一案,值得繼續關注後續發展。

參考案例:【Burberry v. 東森購物台】 【正豐冬農藥案】

(三)商標使用應實質認定

商標使用向來是審判的重點。今年度善意先使用、維權使用反而是關注重點。

參考案例:【農林善意先使用案】 【ROMA磁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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