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不公平競爭 招牌 櫥窗造型設計 著名表徵 不實廣告 高度抄襲) 咪噠miniK:更審法院認為,原告的「miniK」在台灣是「著名表徵」,被告有高度抄襲行為,應賠償原告100萬元。 不公平競爭, 著作權 / 2024-05-05 (著作權 不公平競爭 招牌 櫥窗造型設計 著名表徵 不實廣告 高度抄襲) 咪噠miniK:更審法院認為,原告的「miniK」在台灣是「著名表徵」,被告有高度抄襲行為,應賠償原告100萬元。 閱讀文章 »
(比較廣告 不公平競爭)褐藻醣膠:法院認為,被告將別人的產品寫成「一代」,將自己的產品寫成是「二代」,是不實的比較廣告,被告應將廣告移除。 不公平競爭 / 2024-04-11 (比較廣告 不公平競爭)褐藻醣膠:法院認為,被告將別人的產品寫成「一代」,將自己的產品寫成是「二代」,是不實的比較廣告,被告應將廣告移除。 閱讀文章 »
(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iNO太空人律動機 v. decopop太空人律動機:法院認為,「太空人」僅在說明律動機的品質用途,並非來源說明,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部分為「iNO」,而非「太空人」。原告並未證明「太空人」商品名稱、商品外型(即整體所呈現四方形配以四個角落之圓弧造型,及於上方平面單色設色、側邊平面白色配以商標,選色區分為黃或橘色、粉紅色、灰色)為其著名之商品表徵,不得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 2024-02-24 (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iNO太空人律動機 v. decopop太空人律動機:法院認為,「太空人」僅在說明律動機的品質用途,並非來源說明,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部分為「iNO」,而非「太空人」。原告並未證明「太空人」商品名稱、商品外型(即整體所呈現四方形配以四個角落之圓弧造型,及於上方平面單色設色、側邊平面白色配以商標,選色區分為黃或橘色、粉紅色、灰色)為其著名之商品表徵,不得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 閱讀文章 »
(商標 不公平競爭 定暫時狀態處分)「築科」補習班:法院認為,聲請人為「築科」商標權人,在新竹經營補習班。相對人在桃園經營補習班,將補習班名稱改為「築科補習班」,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危險。法院准許聲請人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要求相對人不能使用「築科補習班」為名稱,並不得使用「築科」商標。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4-02-11 (商標 不公平競爭 定暫時狀態處分)「築科」補習班:法院認為,聲請人為「築科」商標權人,在新竹經營補習班。相對人在桃園經營補習班,將補習班名稱改為「築科補習班」,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危險。法院准許聲請人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要求相對人不能使用「築科補習班」為名稱,並不得使用「築科」商標。 閱讀文章 »
(經銷代理 不公平競爭)「林木森照明」:最高法院認為,代理商連續二季未達銷售目標,是否與產品瑕疵有關?是否無可歸責事由?是否解除條件成就?「紙本」型錄的授權是否包括「網路」授權,均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不公平競爭, 經銷代理 / 2024-02-11 (經銷代理 不公平競爭)「林木森照明」:最高法院認為,代理商連續二季未達銷售目標,是否與產品瑕疵有關?是否無可歸責事由?是否解除條件成就?「紙本」型錄的授權是否包括「網路」授權,均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商標 表徵 不公平競爭 設計專利)「阿聰師小芋仔」:法院認為,「阿聰師小芋仔」的外觀造型和內餡剖面、「紫色玫瑰」的宣傳用語,不具原創性,均非美術著作,來源也無法指向原告。被告販售「大甲師小芋仔」外觀及內餡剖面以及宣傳用語雖然與原告類似,但不構成侵權。 不公平競爭, 商標, 專利, 著作權 / 2024-02-10 (著作權 商標 表徵 不公平競爭 設計專利)「阿聰師小芋仔」:法院認為,「阿聰師小芋仔」的外觀造型和內餡剖面、「紫色玫瑰」的宣傳用語,不具原創性,均非美術著作,來源也無法指向原告。被告販售「大甲師小芋仔」外觀及內餡剖面以及宣傳用語雖然與原告類似,但不構成侵權。 閱讀文章 »
(不公平競爭) 被告因原告有混淆交易相對人的行為而向被告自身的合作廠商說明爭議經過,並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也不是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不公平競爭 / 2024-02-08 (不公平競爭) 被告因原告有混淆交易相對人的行為而向被告自身的合作廠商說明爭議經過,並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也不是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關鍵字廣告 不公平競爭)立功:法院認為,被告購買原告公司的商標為關鍵字,呈現在廣告內容當中,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4-02-07 商標(關鍵字廣告 不公平競爭)立功:法院認為,被告購買原告公司的商標為關鍵字,呈現在廣告內容當中,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 閱讀文章 »
(商標 不公平競爭 侵權行為) 渴望寵物 v. 瀚翔寵物:被告在銷售產品時搭贈「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的貓抓板,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負面觀感。被告並宣稱「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影射原告銷售產品為仿冒品。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侵權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經銷代理 / 2024-02-04 (商標 不公平競爭 侵權行為) 渴望寵物 v. 瀚翔寵物:被告在銷售產品時搭贈「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的貓抓板,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負面觀感。被告並宣稱「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影射原告銷售產品為仿冒品。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侵權行為。 閱讀文章 »
(專利 警告信函 不公平競爭)廣閎公司 v. 力士公司:被告未經查證確認美國專利是否有效,卻執該失效專利發警告信函給原告的終端品牌商華碩公司,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 不公平競爭, 專利 / 2024-02-03 (專利 警告信函 不公平競爭)廣閎公司 v. 力士公司:被告未經查證確認美國專利是否有效,卻執該失效專利發警告信函給原告的終端品牌商華碩公司,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 閱讀文章 »
公平交易法(限制轉售價格 電子書)公平會認為,被處分人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紙本書價3-5倍」作為授權其他電子書供應商的交易條件,促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 不公平競爭 / 2023-11-29 公平交易法(限制轉售價格 電子書)公平會認為,被處分人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紙本書價3-5倍」作為授權其他電子書供應商的交易條件,促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原創性 銀飾 不公平競爭)法院認為,著作物不會只因為早已於市場流通很久就沒有著作權,原告主張被告執無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搜索扣押是不公平競爭行為,並無理由。本案確定。 不公平競爭, 著作權 / 2023-10-01 (著作權 原創性 銀飾 不公平競爭)法院認為,著作物不會只因為早已於市場流通很久就沒有著作權,原告主張被告執無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搜索扣押是不公平競爭行為,並無理由。本案確定。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不公平競爭 招牌 櫥窗造型設計 著名表徵 不實廣告 高度抄襲) 咪噠miniK:智慧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招牌」可能是美術著作,「櫥窗設計」等室內設計如有設計圖可能是圖形著作,但原告並未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原告「miniK」在台灣並非「著名表徵」,且原告並未進入台灣市場,無公平交易法的適用。最高法院認為,原告的「miniK」是不是「著名表徵」?需要發回研究。 不公平競爭, 商標, 娛樂法, 著作權 / 2023-07-11 (著作權 不公平競爭 招牌 櫥窗造型設計 著名表徵 不實廣告 高度抄襲) 咪噠miniK:智慧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招牌」可能是美術著作,「櫥窗設計」等室內設計如有設計圖可能是圖形著作,但原告並未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原告「miniK」在台灣並非「著名表徵」,且原告並未進入台灣市場,無公平交易法的適用。最高法院認為,原告的「miniK」是不是「著名表徵」?需要發回研究。 閱讀文章 »
娛樂法(公平交易法 競爭法 維持轉售價格)六間唱片公司召集中下游業者訂定唱片最低價格,使零售商無法為價格競爭,是妨礙競爭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娛樂法 / 2023-03-06 娛樂法(公平交易法 競爭法 維持轉售價格)六間唱片公司召集中下游業者訂定唱片最低價格,使零售商無法為價格競爭,是妨礙競爭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 室內設計 建築著作 排除功能性元素 不公平競爭 市場調查報告)君品 v. 桂田喜來登:更審法院認為,「室內設計」應區分為「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以及「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可分離、具功能性,非「建築著作」,雖然可能是「美術或其他著作」且具有「原創性」,但是原告沒有主張美術或其他著作。「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屬「建築著作」,但本件原告的「整體空間佈局規劃」與常見飯店房型無異,欠缺「原創性」。原告的室內設計具有一定「經濟利益」,被告直接入住量測家具尺寸,構成「高度抄襲」。兩造均為飯店,即有「競爭關係」,且客房設計是消費者選擇飯店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因二飯店地理位置有差距而使二者喪失競爭關係,且若不制止被告行為將可能造成其他事業群起模仿,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被告應賠償500萬元,並登載判決。 不公平競爭, 文創設計, 著作權 / 2022-12-15 時尚法(著作權 室內設計 建築著作 排除功能性元素 不公平競爭 市場調查報告)君品 v. 桂田喜來登:更審法院認為,「室內設計」應區分為「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以及「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可分離、具功能性,非「建築著作」,雖然可能是「美術或其他著作」且具有「原創性」,但是原告沒有主張美術或其他著作。「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屬「建築著作」,但本件原告的「整體空間佈局規劃」與常見飯店房型無異,欠缺「原創性」。原告的室內設計具有一定「經濟利益」,被告直接入住量測家具尺寸,構成「高度抄襲」。兩造均為飯店,即有「競爭關係」,且客房設計是消費者選擇飯店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因二飯店地理位置有差距而使二者喪失競爭關係,且若不制止被告行為將可能造成其他事業群起模仿,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被告應賠償500萬元,並登載判決。 閱讀文章 »
網路行銷(商標 不公平競爭 非商標使用)被告進口3T公司的特仕版自行車銷售,其中的輪組是使用德國公司的「lightweight」品牌輪組。被告在貼文中標示零件並使用「#lightweight」的主題標籤,非商標使用。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9-26 網路行銷(商標 不公平競爭 非商標使用)被告進口3T公司的特仕版自行車銷售,其中的輪組是使用德國公司的「lightweight」品牌輪組。被告在貼文中標示零件並使用「#lightweight」的主題標籤,非商標使用。 閱讀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