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原廠 代理商 最高法院) AUTEL:原告為原廠的舊代理商,並取得AUTEL註冊商標。二審法院認為,因為原告擁有註冊商標,可以排除原廠的新代理商使用「AUTEL」商標。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是否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商標權、造成不公平競爭、有違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應發回調查。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7-09 (商標 原廠 代理商 最高法院) AUTEL:原告為原廠的舊代理商,並取得AUTEL註冊商標。二審法院認為,因為原告擁有註冊商標,可以排除原廠的新代理商使用「AUTEL」商標。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是否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商標權、造成不公平競爭、有違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應發回調查。 閱讀文章 »
(商標 原廠 代理商 最高法院) AUTEL:原告為原廠的舊代理商,並取得AUTEL註冊商標。二審法院認為,因為原告擁有註冊商標,可以排除原廠的新代理商使用「AUTEL」商標。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是否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商標權、造成不公平競爭、有違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應發回調查。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7-09 (商標 原廠 代理商 最高法院) AUTEL:原告為原廠的舊代理商,並取得AUTEL註冊商標。二審法院認為,因為原告擁有註冊商標,可以排除原廠的新代理商使用「AUTEL」商標。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是否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商標權、造成不公平競爭、有違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應發回調查。 閱讀文章 »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售後混淆)Rimowa 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的百摺行李箱設計是著名表徵,被告使用類似設計,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最高法院雖然質疑兩造銷售管道不同且產品價值極大可能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造銷售管道均有網路,況在現今電子商務時代,已無實體和網路之區分,兩造銷售管道並無明顯不同。且精品也有看能有便宜的副牌,兩者價差對中產階級而言並不明顯,消費者也可能不知道行李箱價格多少,再依據「售後混淆理論」,價差極大正足以顯示廉價仿冒品損害精品的商譽識別性和經濟價值,正是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要保護的對象。 不公平競爭, 商標, 時尚法 / 2022-04-20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售後混淆)Rimowa 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的百摺行李箱設計是著名表徵,被告使用類似設計,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最高法院雖然質疑兩造銷售管道不同且產品價值極大可能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造銷售管道均有網路,況在現今電子商務時代,已無實體和網路之區分,兩造銷售管道並無明顯不同。且精品也有看能有便宜的副牌,兩者價差對中產階級而言並不明顯,消費者也可能不知道行李箱價格多少,再依據「售後混淆理論」,價差極大正足以顯示廉價仿冒品損害精品的商譽識別性和經濟價值,正是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要保護的對象。 閱讀文章 »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售後混淆)Rimowa 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的百摺行李箱設計是著名表徵,被告使用類似設計,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最高法院雖然質疑兩造銷售管道不同且產品價值極大可能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造銷售管道均有網路,況在現今電子商務時代,已無實體和網路之區分,兩造銷售管道並無明顯不同。且精品也有看能有便宜的副牌,兩者價差對中產階級而言並不明顯,消費者也可能不知道行李箱價格多少,再依據「售後混淆理論」,價差極大正足以顯示廉價仿冒品損害精品的商譽識別性和經濟價值,正是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要保護的對象。 不公平競爭, 商標, 時尚法 / 2022-04-20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售後混淆)Rimowa 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的百摺行李箱設計是著名表徵,被告使用類似設計,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最高法院雖然質疑兩造銷售管道不同且產品價值極大可能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造銷售管道均有網路,況在現今電子商務時代,已無實體和網路之區分,兩造銷售管道並無明顯不同。且精品也有看能有便宜的副牌,兩者價差對中產階級而言並不明顯,消費者也可能不知道行李箱價格多少,再依據「售後混淆理論」,價差極大正足以顯示廉價仿冒品損害精品的商譽識別性和經濟價值,正是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要保護的對象。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VIIDA兒童餐具組 v. mirari餐盤:原告的兒童餐具組是以實用性和功能性為主要考量,不具美感特徵,不是「美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銷售類似外觀的兒童餐具組,不構成侵權。 不公平競爭, 時尚法, 著作權 / 2022-04-05 時尚法(著作權)VIIDA兒童餐具組 v. mirari餐盤:原告的兒童餐具組是以實用性和功能性為主要考量,不具美感特徵,不是「美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銷售類似外觀的兒童餐具組,不構成侵權。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VIIDA兒童餐具組 v. mirari餐盤:原告的兒童餐具組是以實用性和功能性為主要考量,不具美感特徵,不是「美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銷售類似外觀的兒童餐具組,不構成侵權。 不公平競爭, 時尚法, 著作權 / 2022-04-05 時尚法(著作權)VIIDA兒童餐具組 v. mirari餐盤:原告的兒童餐具組是以實用性和功能性為主要考量,不具美感特徵,不是「美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銷售類似外觀的兒童餐具組,不構成侵權。 閱讀文章 »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數字商標 不公平競爭 關鍵字廣告) 17直播 v. UP直播「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法院認為,兩造相同處僅有數字「17」,其餘部分差異甚大,整體截然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UP直播購買「17直播」關鍵字,但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使用爭議性用語,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3-07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數字商標 不公平競爭 關鍵字廣告) 17直播 v. UP直播「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法院認為,兩造相同處僅有數字「17」,其餘部分差異甚大,整體截然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UP直播購買「17直播」關鍵字,但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使用爭議性用語,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閱讀文章 »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數字商標 不公平競爭 關鍵字廣告) 17直播 v. UP直播「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法院認為,兩造相同處僅有數字「17」,其餘部分差異甚大,整體截然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UP直播購買「17直播」關鍵字,但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使用爭議性用語,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3-07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數字商標 不公平競爭 關鍵字廣告) 17直播 v. UP直播「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法院認為,兩造相同處僅有數字「17」,其餘部分差異甚大,整體截然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UP直播購買「17直播」關鍵字,但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使用爭議性用語,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閱讀文章 »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數字商標 不公平競爭 關鍵字廣告) 17直播 v. UP直播「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法院認為,兩造相同處僅有數字「17」,其餘部分差異甚大,整體截然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UP直播購買「17直播」關鍵字,但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使用爭議性用語,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3-07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數字商標 不公平競爭 關鍵字廣告) 17直播 v. UP直播「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法院認為,兩造相同處僅有數字「17」,其餘部分差異甚大,整體截然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UP直播購買「17直播」關鍵字,但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使用爭議性用語,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閱讀文章 »
商標 不公平競爭(資料 流量 APP)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法院認為,豬豬快租的APP透過爬蟲軟體捉取591租屋網的資料,已發生取代591租屋網的效果,且被告沒有花任何建置成本,因此,法官認為豬豬快租構成侵權(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3-07 商標 不公平競爭(資料 流量 APP)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法院認為,豬豬快租的APP透過爬蟲軟體捉取591租屋網的資料,已發生取代591租屋網的效果,且被告沒有花任何建置成本,因此,法官認為豬豬快租構成侵權(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 不公平競爭(資料 流量 APP)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法院認為,豬豬快租的APP透過爬蟲軟體捉取591租屋網的資料,已發生取代591租屋網的效果,且被告沒有花任何建置成本,因此,法官認為豬豬快租構成侵權(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3-07 商標 不公平競爭(資料 流量 APP)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法院認為,豬豬快租的APP透過爬蟲軟體捉取591租屋網的資料,已發生取代591租屋網的效果,且被告沒有花任何建置成本,因此,法官認為豬豬快租構成侵權(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 不公平競爭(資料 流量 APP)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法院認為,豬豬快租的APP透過爬蟲軟體捉取591租屋網的資料,已發生取代591租屋網的效果,且被告沒有花任何建置成本,因此,法官認為豬豬快租構成侵權(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3-07 商標 不公平競爭(資料 流量 APP)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法院認為,豬豬快租的APP透過爬蟲軟體捉取591租屋網的資料,已發生取代591租屋網的效果,且被告沒有花任何建置成本,因此,法官認為豬豬快租構成侵權(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2-18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2-18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不公平競爭, 商標 / 2022-02-18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娛樂法(網紅 妨害名譽 誹謗)健身工廠 v. 館長:法院認為,自訴人是台灣第一家且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公司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會影響會員、投資大眾,與公益相關,應受到較高監督,對於他人言論應有較高容忍程度。董事長、董事長職務亦具有相當公眾人物色彩,其人格操守、商業道德及業界風評,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透過直播抒發己身不滿情緒及意見,言論雖然不留餘地、尖酸苛薄、戲謔不莊重、稍嫌低俗、令人不快,或不甚妥當,但也並非全然毫無所據,也非僅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構成妨害名譽。 不公平競爭, 娛樂法 / 2022-01-25 娛樂法(網紅 妨害名譽 誹謗)健身工廠 v. 館長:法院認為,自訴人是台灣第一家且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公司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會影響會員、投資大眾,與公益相關,應受到較高監督,對於他人言論應有較高容忍程度。董事長、董事長職務亦具有相當公眾人物色彩,其人格操守、商業道德及業界風評,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透過直播抒發己身不滿情緒及意見,言論雖然不留餘地、尖酸苛薄、戲謔不莊重、稍嫌低俗、令人不快,或不甚妥當,但也並非全然毫無所據,也非僅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構成妨害名譽。 閱讀文章 »
娛樂法(網紅 妨害名譽 誹謗)健身工廠 v. 館長:法院認為,自訴人是台灣第一家且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公司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會影響會員、投資大眾,與公益相關,應受到較高監督,對於他人言論應有較高容忍程度。董事長、董事長職務亦具有相當公眾人物色彩,其人格操守、商業道德及業界風評,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透過直播抒發己身不滿情緒及意見,言論雖然不留餘地、尖酸苛薄、戲謔不莊重、稍嫌低俗、令人不快,或不甚妥當,但也並非全然毫無所據,也非僅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構成妨害名譽。 不公平競爭, 娛樂法 / 2022-01-25 娛樂法(網紅 妨害名譽 誹謗)健身工廠 v. 館長:法院認為,自訴人是台灣第一家且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公司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會影響會員、投資大眾,與公益相關,應受到較高監督,對於他人言論應有較高容忍程度。董事長、董事長職務亦具有相當公眾人物色彩,其人格操守、商業道德及業界風評,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透過直播抒發己身不滿情緒及意見,言論雖然不留餘地、尖酸苛薄、戲謔不莊重、稍嫌低俗、令人不快,或不甚妥當,但也並非全然毫無所據,也非僅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構成妨害名譽。 閱讀文章 »
娛樂法(網紅 妨害名譽 誹謗)健身工廠 v. 館長:法院認為,自訴人是台灣第一家且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公司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會影響會員、投資大眾,與公益相關,應受到較高監督,對於他人言論應有較高容忍程度。董事長、董事長職務亦具有相當公眾人物色彩,其人格操守、商業道德及業界風評,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透過直播抒發己身不滿情緒及意見,言論雖然不留餘地、尖酸苛薄、戲謔不莊重、稍嫌低俗、令人不快,或不甚妥當,但也並非全然毫無所據,也非僅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構成妨害名譽。 不公平競爭, 娛樂法 / 2022-01-25 娛樂法(網紅 妨害名譽 誹謗)健身工廠 v. 館長:法院認為,自訴人是台灣第一家且唯一一家掛牌上市的健身中心,公司營運、內部管理等事項,會影響會員、投資大眾,與公益相關,應受到較高監督,對於他人言論應有較高容忍程度。董事長、董事長職務亦具有相當公眾人物色彩,其人格操守、商業道德及業界風評,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透過直播抒發己身不滿情緒及意見,言論雖然不留餘地、尖酸苛薄、戲謔不莊重、稍嫌低俗、令人不快,或不甚妥當,但也並非全然毫無所據,也非僅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構成妨害名譽。 閱讀文章 »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Rimowa「百摺設計」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百褶設計是消費者辨識來源的依據,也是著名表徵。因電子商務興起,Rimowa與被告行李箱的銷售管道,並無明顯差異。Rimowa的價位雖然與被告行李箱有所差異,但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的風險(可能被當作副牌、售後混淆理論),被告構成侵權。 不公平競爭, 商標, 時尚法 / 2022-01-17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Rimowa「百摺設計」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百褶設計是消費者辨識來源的依據,也是著名表徵。因電子商務興起,Rimowa與被告行李箱的銷售管道,並無明顯差異。Rimowa的價位雖然與被告行李箱有所差異,但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的風險(可能被當作副牌、售後混淆理論),被告構成侵權。 閱讀文章 »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Rimowa「百摺設計」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百褶設計是消費者辨識來源的依據,也是著名表徵。因電子商務興起,Rimowa與被告行李箱的銷售管道,並無明顯差異。Rimowa的價位雖然與被告行李箱有所差異,但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的風險(可能被當作副牌、售後混淆理論),被告構成侵權。 不公平競爭, 商標, 時尚法 / 2022-01-17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Rimowa「百摺設計」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百褶設計是消費者辨識來源的依據,也是著名表徵。因電子商務興起,Rimowa與被告行李箱的銷售管道,並無明顯差異。Rimowa的價位雖然與被告行李箱有所差異,但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的風險(可能被當作副牌、售後混淆理論),被告構成侵權。 閱讀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