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競爭

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Rimowa「百摺設計」v. 康鉅公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百褶設計是消費者辨識來源的依據,也是著名表徵。因電子商務興起,Rimowa與被告行李箱的銷售管道,並無明顯差異。Rimowa的價位雖然與被告行李箱有所差異,但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的風險(可能被當作副牌、售後混淆理論),被告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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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百摺設計) Rimowa行李箱 v. 外埔公司:二審法院認為,Rimowa行李箱的「溝槽式設計」是「著名表徵」,但因為是採用一般簡單的線條等日常生活常用的設計,必須被告的行李箱設計近似程度高, 始能認為侵害著名表徵。最高法院認為,Rimowa的「溝槽式設計」是否為「著名表徵」?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是否僅憑該設計就可以辨識商品來源?有待調查。被告產品是否會與Rimowa的行李箱有混淆誤認之虞?也有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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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濫行檢舉 不當行使專利權 不公平競爭)新型專利權人明知其專利可能欠缺新穎性,卻沒有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也沒有委請專業機構出具「有效性」及「是否侵權」的鑑定報告向蝦皮平台濫行檢舉他人侵權(數十件),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負擔他人下架產品的損失,以及他人委託他人委託鑑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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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 不當行使專利權)「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提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也沒有就有效性與否進行鑑定,就對報告提起專利訴訟。法院認為,新型專利權人於日後專利遭撤銷時,應對被控侵權人負擔(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專利損害賠償以同業平均毛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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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 美術著作)原告「鞋底設計專利」:法院認為,原告的專利不具創作性,有應撤銷事由。法院認為,原告的鞋底設計具有「實用功能性」,原告也沒有舉何其設計運用何等美術技巧表達創作者的思想感情,欠缺原創性。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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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新型專利 不當行使專利權)「反摺傘具新型專利」: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技術報告」就寄發警告信函,雖有附上事務所製作的「侵害鑑定報告」,但法院認為「侵害鑑定報告」不得取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專利權嗣後被民事法院認定有應撤銷原因確定時,專利權人就被控侵權人所受損害,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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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商標近似 損害賠償) Hershey’s v. 甘百世:最高法院認為,雙方商標從外觀色彩排列讀音字義表達皆不同,是否構成近似應整體觀察。就損害賠償部分,被告主張有更改包裝或停產,可能沒有逾時提出抗辯,且涉及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原審應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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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不公平競爭 高度抄襲 名牌包 包款設計)Celine luggage冏包、Givenchy Pandora、Givenchy Antigona:被告二阿公司高度抄襲原告的包款設計,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600萬元,並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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