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競爭

(專利 警告信函)被告雖為新型專利權人,但向蝦皮檢舉原告銷售的手寫板侵權時,未提供侵權比對事證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被告於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得知其專利欠缺新穎性後,未徵詢外部公證單位進行鑑定,而繼續檢舉包括原告在內的商家多達23件,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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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不公平競爭 違反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全球城市小姐」v.「全球城市天使」:原告雖然沒有將「全球城市小姐」和logo註冊為商標,對logo也沒有著作權,但是因為原告已經長期使用,該名稱和logo具有「一定財產上利益」。被告攀附使用原告展覽名稱舉辦選美,還將原告的logo在香港搶註為商標,造成原告短收授權金、品牌遭到混淆減損,不能以原告所收到的贊助金額未減少就認為原告沒有損害。被告所為是違反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應依民法賠償原告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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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廢棄原判決 不公平競爭)屋比房屋比價平台:最高法院認為,屋比房屋比價平台向不動產營業員收取方案費成為「屋比經紀人」,並提供仲介機會,此等「間接仲介」方式是否不能認為是與不動產仲介業者的競爭行為,有待調查。攔截客源是否沒有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也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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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商標 不公平競爭 損害賠償) Rimowa「百摺設計」v. 加賀精品行:最高法院認為,Rimowa與被告行李箱的價位及銷售管道,具有明顯差異,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有待調查。原審未說明損害賠償計算依據,為判決不備理由。原告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5條有無理由,也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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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不公平競爭 著名表徵 混淆誤認之虞)Rimowa「百摺設計」 v. 晶耀公司:法院認為,Rimowa「百摺設計」為著名表徵。兩造在網路購物市場客層重疊,具有競爭關係。兩造行李箱價格縱有差異,但(1)對中產階級而言並非明顯,(2)被告產品甚至有被認為原告副牌的風險,(3)其他潛在消費者看到被告產品仍可能發生售後混淆,所以不會因為兩造產品有價格差異就不會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被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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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不公平競爭)LEGO樂高 v. 宅媽科學玩具趣味館:法院認為,被告打造「LEGO貨車」並在「玩具特賣會門口招牌」使用LEGO商標,侵害商標權。被告不當攀附原告的著名度及商譽,高度抄襲原告,榨取原告的努力成果,造成原被告間利益分配不均,影響市場競爭效能,也構成不公平競爭(公平法25)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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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商標 公平交易法 指示性合理使用 非商標使用 ) CHANEL v. POYA:寶雅舉辦的「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是以正品作為抽獎禮物,雖有使用到CHANEL字眼,但並非商標使用,且為描述性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也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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