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娛樂法(遊戲 專利 商業方法 機器或轉換標準)殺價式拍賣之方法:法院認為,「殺價式拍賣之方法」專利僅是關於人為規則的商業方法本身,與電腦硬體及程式軟體等技術並無相關,並未與特定機器或裝置相結合,或將特定物轉換為不同狀態或事物發明,欠缺「技術特徵」,並非「發明」,不得取得專利。

娛樂法(遊戲 專利 商業方法 機器或轉換標準)殺價式拍賣之方法:法院認為,「殺價式拍賣之方法」專利僅是關於人為規則的商業方法本身,與電腦硬體及程式軟體等技術並無相關,並未與特定機器或裝置相結合,或將特定物轉換為不同狀態或事物發明,欠缺「技術特徵」,並非「發明」,不得取得專利。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商標 表徵 不公平競爭 設計專利)「阿聰師小芋仔」:法院認為,「阿聰師小芋仔」的外觀造型和內餡剖面、「紫色玫瑰」的宣傳用語,不具原創性,均非美術著作,來源也無法指向原告。被告販售「大甲師小芋仔」外觀及內餡剖面以及宣傳用語雖然與原告類似,但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 商標 表徵 不公平競爭 設計專利)「阿聰師小芋仔」:法院認為,「阿聰師小芋仔」的外觀造型和內餡剖面、「紫色玫瑰」的宣傳用語,不具原創性,均非美術著作,來源也無法指向原告。被告販售「大甲師小芋仔」外觀及內餡剖面以及宣傳用語雖然與原告類似,但不構成侵權。 閱讀文章 »

(營業秘密 專利 實質貢獻) 頎邦科技(元欣寶公司) v. 前員工、易華電子:法院認為,原告的前員工(總經理、副總經理、設計研發工程部經理)使用原告公司的營業秘密,供被告公司申請專利,該等前員工有故意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營業秘密 專利 實質貢獻) 頎邦科技(元欣寶公司) v. 前員工、易華電子:法院認為,原告的前員工(總經理、副總經理、設計研發工程部經理)使用原告公司的營業秘密,供被告公司申請專利,該等前員工有故意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專利(專屬授權) 綠茵生技v.中研院、生技中心:法院認為,中研院與綠茵生技公司簽署的合約是針對「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專屬授權,不包含昭和草相關發明。中研院將不同的專利授權給生技中心,授權合約有效,也沒有違反與綠茵公司間的合約。

專利(專屬授權) 綠茵生技v.中研院、生技中心:法院認為,中研院與綠茵生技公司簽署的合約是針對「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專屬授權,不包含昭和草相關發明。中研院將不同的專利授權給生技中心,授權合約有效,也沒有違反與綠茵公司間的合約。 閱讀文章 »

(專利 警告信函 不公平競爭)廣閎公司 v. 力士公司:被告未經查證確認美國專利是否有效,卻執該失效專利發警告信函給原告的終端品牌商華碩公司,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

(專利 警告信函 不公平競爭)廣閎公司 v. 力士公司:被告未經查證確認美國專利是否有效,卻執該失效專利發警告信函給原告的終端品牌商華碩公司,是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 閱讀文章 »

(專利 AI人工智慧 深度學習 卷積神經網路 反向傳播演算法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I653605號專利「利用深度學習的自動光學檢測方法、設備、電腦程式、電腦可讀取之記錄媒體及其深度學習系統」為有效專利。

(專利 AI人工智慧 深度學習 卷積神經網路 反向傳播演算法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I653605號專利「利用深度學習的自動光學檢測方法、設備、電腦程式、電腦可讀取之記錄媒體及其深度學習系統」為有效專利。 閱讀文章 »

(專利 設計專利 成組設計 近似) 「磁磚」設計專利:法院認為,原告的設計專利是「成組設計」,其專利範圍應由「全部物品之外觀共同確定」,不得分拆逐一比對,且兩造整體外觀不構成近似。

(專利 設計專利 成組設計 近似) 「磁磚」設計專利:法院認為,原告的設計專利是「成組設計」,其專利範圍應由「全部物品之外觀共同確定」,不得分拆逐一比對,且兩造整體外觀不構成近似。 閱讀文章 »

(專利 專利申請權歸屬)鹵豆公司「麵餅模具」 v. 美商優鎧快捷公司「食品模具」專利權人: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申請的專利是原告公司營運長所創作,依IP歸屬合約應屬於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無權申請。法院認為,原告公司所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是營運長所創作。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專利 專利申請權歸屬)鹵豆公司「麵餅模具」 v. 美商優鎧快捷公司「食品模具」專利權人: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申請的專利是原告公司營運長所創作,依IP歸屬合約應屬於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無權申請。法院認為,原告公司所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是營運長所創作。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閱讀文章 »

(專利 舉發)舉發人主張某證據「未揭露」「第二旋轉組件」技術特徵,而智慧局認為「有揭露」。法院認為,智慧局依據專利法75雖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但應通知專利權人答辯。智慧局未通知專利權人,對專利權人造成突襲,程序上有違誤,處分應予撤銷。

(專利 舉發)舉發人主張某證據「未揭露」「第二旋轉組件」技術特徵,而智慧局認為「有揭露」。法院認為,智慧局依據專利法75雖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但應通知專利權人答辯。智慧局未通知專利權人,對專利權人造成突襲,程序上有違誤,處分應予撤銷。 閱讀文章 »

(專利 設計專利 最高法院)巨大機械「電動自行車」設計專利 v. 來客車業:最高法院認為,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應以「普通消費者」觀點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包括1.原告專利明顯不同於先前技藝的設計特徵,2.正常使用時容易看見的部位)為重點。原告設計專利的創作特徵在「車架主體前後端和車燈」,而且這幾個部位也是消費者正常使用容易注意的部位,由於被告產品在這幾個部分與原告專利有明顯差異,原審僅比對「車架」就認為近似,應發回調查。

(專利 設計專利 最高法院)巨大機械「電動自行車」設計專利 v. 來客車業:最高法院認為,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應以「普通消費者」觀點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包括1.原告專利明顯不同於先前技藝的設計特徵,2.正常使用時容易看見的部位)為重點。原告設計專利的創作特徵在「車架主體前後端和車燈」,而且這幾個部位也是消費者正常使用容易注意的部位,由於被告產品在這幾個部分與原告專利有明顯差異,原審僅比對「車架」就認為近似,應發回調查。 閱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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