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設計

(著作權 不構成抄襲)牡丹花春聯:被告繪製的牡丹花春聯,之所以乍看與原告作品雷同,係因為使用菱形造型春聯及牡丹花造型使然,但實際上不構成近似。由於春聯及牡丹花受表達方式有限,不應由原告獨占,被告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 不構成抄襲)牡丹花春聯:被告繪製的牡丹花春聯,之所以乍看與原告作品雷同,係因為使用菱形造型春聯及牡丹花造型使然,但實際上不構成近似。由於春聯及牡丹花受表達方式有限,不應由原告獨占,被告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不構成抄襲)牡丹花春聯:被告繪製的牡丹花春聯,之所以乍看與原告作品雷同,係因為使用菱形造型春聯及牡丹花造型使然,但實際上不構成近似。由於春聯及牡丹花受表達方式有限,不應由原告獨占,被告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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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不構成抄襲)牡丹花春聯:被告繪製的牡丹花春聯,之所以乍看與原告作品雷同,係因為使用菱形造型春聯及牡丹花造型使然,但實際上不構成近似。由於春聯及牡丹花受表達方式有限,不應由原告獨占,被告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存續期間 專屬授權 自訴)「在巴黎雨天傘」:「巴黎街下雨日」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美國公司將之改作為「在巴黎雨天傘」,享有著作權,可專屬授權予台灣的代理商。台灣代理商取得自訴權。

(著作權 存續期間 專屬授權 自訴)「在巴黎雨天傘」:「巴黎街下雨日」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美國公司將之改作為「在巴黎雨天傘」,享有著作權,可專屬授權予台灣的代理商。台灣代理商取得自訴權。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存續期間 專屬授權 自訴)「在巴黎雨天傘」:「巴黎街下雨日」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美國公司將之改作為「在巴黎雨天傘」,享有著作權,可專屬授權予台灣的代理商。台灣代理商取得自訴權。

(著作權 存續期間 專屬授權 自訴)「在巴黎雨天傘」:「巴黎街下雨日」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美國公司將之改作為「在巴黎雨天傘」,享有著作權,可專屬授權予台灣的代理商。台灣代理商取得自訴權。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存續期間 專屬授權 自訴)「在巴黎雨天傘」:「巴黎街下雨日」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美國公司將之改作為「在巴黎雨天傘」,享有著作權,可專屬授權予台灣的代理商。台灣代理商取得自訴權。

(著作權 存續期間 專屬授權 自訴)「在巴黎雨天傘」:「巴黎街下雨日」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美國公司將之改作為「在巴黎雨天傘」,享有著作權,可專屬授權予台灣的代理商。台灣代理商取得自訴權。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 包款花色 設計)雅芳水餃包:法院認為,原告設計公司的包款「花色設計圖」雖係參考市面上的「熱帶雨林」包而來,但花色仍有差異,原告的花色設計圖具備原創性。原告據設計圖製作的「樣本」雖然有調整配色,但係基於客戶雅芳公司的指示而來,此配色部分不具原創性。被告所設計的包款,與原告的花色圖雖然在「排列組合」上有近似,但在「葉形設計」「配色選擇」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被告所設計的包括雖然在「配色選擇」上與原告的樣品類似,但之所以類似的原因是因為雅芳公司的指示或需求,不構成實質近似。

時尚法(著作權 包款花色 設計)雅芳水餃包:法院認為,原告設計公司的包款「花色設計圖」雖係參考市面上的「熱帶雨林」包而來,但花色仍有差異,原告的花色設計圖具備原創性。原告據設計圖製作的「樣本」雖然有調整配色,但係基於客戶雅芳公司的指示而來,此配色部分不具原創性。被告所設計的包款,與原告的花色圖雖然在「排列組合」上有近似,但在「葉形設計」「配色選擇」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被告所設計的包括雖然在「配色選擇」上與原告的樣品類似,但之所以類似的原因是因為雅芳公司的指示或需求,不構成實質近似。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 包款花色 設計)雅芳水餃包:法院認為,原告設計公司的包款「花色設計圖」雖係參考市面上的「熱帶雨林」包而來,但花色仍有差異,原告的花色設計圖具備原創性。原告據設計圖製作的「樣本」雖然有調整配色,但係基於客戶雅芳公司的指示而來,此配色部分不具原創性。被告所設計的包款,與原告的花色圖雖然在「排列組合」上有近似,但在「葉形設計」「配色選擇」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被告所設計的包括雖然在「配色選擇」上與原告的樣品類似,但之所以類似的原因是因為雅芳公司的指示或需求,不構成實質近似。

時尚法(著作權 包款花色 設計)雅芳水餃包:法院認為,原告設計公司的包款「花色設計圖」雖係參考市面上的「熱帶雨林」包而來,但花色仍有差異,原告的花色設計圖具備原創性。原告據設計圖製作的「樣本」雖然有調整配色,但係基於客戶雅芳公司的指示而來,此配色部分不具原創性。被告所設計的包款,與原告的花色圖雖然在「排列組合」上有近似,但在「葉形設計」「配色選擇」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被告所設計的包括雖然在「配色選擇」上與原告的樣品類似,但之所以類似的原因是因為雅芳公司的指示或需求,不構成實質近似。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 包款花色 設計)雅芳水餃包:法院認為,原告設計公司的包款「花色設計圖」雖係參考市面上的「熱帶雨林」包而來,但花色仍有差異,原告的花色設計圖具備原創性。原告據設計圖製作的「樣本」雖然有調整配色,但係基於客戶雅芳公司的指示而來,此配色部分不具原創性。被告所設計的包款,與原告的花色圖雖然在「排列組合」上有近似,但在「葉形設計」「配色選擇」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被告所設計的包括雖然在「配色選擇」上與原告的樣品類似,但之所以類似的原因是因為雅芳公司的指示或需求,不構成實質近似。

時尚法(著作權 包款花色 設計)雅芳水餃包:法院認為,原告設計公司的包款「花色設計圖」雖係參考市面上的「熱帶雨林」包而來,但花色仍有差異,原告的花色設計圖具備原創性。原告據設計圖製作的「樣本」雖然有調整配色,但係基於客戶雅芳公司的指示而來,此配色部分不具原創性。被告所設計的包款,與原告的花色圖雖然在「排列組合」上有近似,但在「葉形設計」「配色選擇」不同,不構成「實質近似」。被告所設計的包括雖然在「配色選擇」上與原告的樣品類似,但之所以類似的原因是因為雅芳公司的指示或需求,不構成實質近似。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貢獻度)寶來文創 v. 鼎泰豐(鼎仔、飛鳥明信片):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案製成明信片銷售,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予賠償。法定損害賠償額是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利人舉證困難而設,若個案計算所得賠償額過低時,應適用法定賠償額,以落實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基於美術著作表現的價值,不能以該圖案所占整張明信片比例大小來認定,也不能以銷售明信片有體物的毛利來作為侵害著作的所得利益,被告計算的賠償金額顯然明顯過低,無法真實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害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著作權 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貢獻度)寶來文創 v. 鼎泰豐(鼎仔、飛鳥明信片):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案製成明信片銷售,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予賠償。法定損害賠償額是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利人舉證困難而設,若個案計算所得賠償額過低時,應適用法定賠償額,以落實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基於美術著作表現的價值,不能以該圖案所占整張明信片比例大小來認定,也不能以銷售明信片有體物的毛利來作為侵害著作的所得利益,被告計算的賠償金額顯然明顯過低,無法真實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害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貢獻度)寶來文創 v. 鼎泰豐(鼎仔、飛鳥明信片):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案製成明信片銷售,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予賠償。法定損害賠償額是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利人舉證困難而設,若個案計算所得賠償額過低時,應適用法定賠償額,以落實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基於美術著作表現的價值,不能以該圖案所占整張明信片比例大小來認定,也不能以銷售明信片有體物的毛利來作為侵害著作的所得利益,被告計算的賠償金額顯然明顯過低,無法真實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害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著作權 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貢獻度)寶來文創 v. 鼎泰豐(鼎仔、飛鳥明信片):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案製成明信片銷售,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予賠償。法定損害賠償額是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利人舉證困難而設,若個案計算所得賠償額過低時,應適用法定賠償額,以落實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基於美術著作表現的價值,不能以該圖案所占整張明信片比例大小來認定,也不能以銷售明信片有體物的毛利來作為侵害著作的所得利益,被告計算的賠償金額顯然明顯過低,無法真實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害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貢獻度)寶來文創 v. 鼎泰豐(鼎仔、飛鳥明信片):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案製成明信片銷售,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予賠償。法定損害賠償額是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利人舉證困難而設,若個案計算所得賠償額過低時,應適用法定賠償額,以落實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基於美術著作表現的價值,不能以該圖案所占整張明信片比例大小來認定,也不能以銷售明信片有體物的毛利來作為侵害著作的所得利益,被告計算的賠償金額顯然明顯過低,無法真實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害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著作權 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貢獻度)寶來文創 v. 鼎泰豐(鼎仔、飛鳥明信片):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案製成明信片銷售,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予賠償。法定損害賠償額是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利人舉證困難而設,若個案計算所得賠償額過低時,應適用法定賠償額,以落實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基於美術著作表現的價值,不能以該圖案所占整張明信片比例大小來認定,也不能以銷售明信片有體物的毛利來作為侵害著作的所得利益,被告計算的賠償金額顯然明顯過低,無法真實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害額。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室內設計圖 樣品屋 建築著作 重製)日月光女性外勞宿舍:刑事一審法院認為,告訴人的「室內設計圖」是「圖形著作」,「樣品屋」只是圖形著作的「立體展示」(模擬性的實施行為),並非獨立著作,被告的宿舍成品僅為「實施」圖形著作,並非重製,被告無罪。刑事二審法院認為,告訴人所繪宿舍「室內設計圖」及「樣品屋」都是「建築著作」(樣品屋是建築物,室內設計圖是建築設計圖),被告參考樣品屋施作相同的宿舍成品,構成「重製」,侵害著作權。刑事三審法院維持二審法院見解。

(著作權 室內設計圖 樣品屋 建築著作 重製)日月光女性外勞宿舍:刑事一審法院認為,告訴人的「室內設計圖」是「圖形著作」,「樣品屋」只是圖形著作的「立體展示」(模擬性的實施行為),並非獨立著作,被告的宿舍成品僅為「實施」圖形著作,並非重製,被告無罪。刑事二審法院認為,告訴人所繪宿舍「室內設計圖」及「樣品屋」都是「建築著作」(樣品屋是建築物,室內設計圖是建築設計圖),被告參考樣品屋施作相同的宿舍成品,構成「重製」,侵害著作權。刑事三審法院維持二審法院見解。 閱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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