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代理

(經銷代理 商標 收回代理權)慶真公司 v. Rimowa原廠:法院認為,慶真公司提出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慶真公司所受損害得以金錢填補,且慶真公司並未說明其所受損害大於原廠,法院駁回其聲請。

(經銷代理 商標 收回代理權)慶真公司 v. Rimowa原廠:法院認為,慶真公司提出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慶真公司所受損害得以金錢填補,且慶真公司並未說明其所受損害大於原廠,法院駁回其聲請。 閱讀文章 »

(經銷代理 商標 收回代理權)慶真公司 v. Rimowa原廠:最高法院認為,慶真公司繼續與第三人續約是否屬於違反「契約所定基本義務」?有待調查。Rimowa原廠是否得終止合約,亦有待調查。

(經銷代理 商標 收回代理權)慶真公司 v. Rimowa原廠:最高法院認為,慶真公司繼續與第三人續約是否屬於違反「契約所定基本義務」?有待調查。Rimowa原廠是否得終止合約,亦有待調查。 閱讀文章 »

代理經銷(商標)「威瑪舒培」:法院認為,藥局(被告)沒有依據雙方的代銷合約按定價在實體店面銷售,反而在網路上削價出售,構成違約行為,應賠償原告懲罰性賠償金及律師費用。

代理經銷(商標)「威瑪舒培」:法院認為,藥局(被告)沒有依據雙方的代銷合約按定價在實體店面銷售,反而在網路上削價出售,構成違約行為,應賠償原告懲罰性賠償金及律師費用。 閱讀文章 »

(經銷代理 不公平競爭)「林木森照明」:最高法院認為,代理商連續二季未達銷售目標,是否與產品瑕疵有關?是否無可歸責事由?是否解除條件成就?「紙本」型錄的授權是否包括「網路」授權,均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經銷代理 不公平競爭)「林木森照明」:最高法院認為,代理商連續二季未達銷售目標,是否與產品瑕疵有關?是否無可歸責事由?是否解除條件成就?「紙本」型錄的授權是否包括「網路」授權,均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閱讀文章 »

(商標 不公平競爭 侵權行為) 渴望寵物 v. 瀚翔寵物:被告在銷售產品時搭贈「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的貓抓板,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負面觀感。被告並宣稱「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影射原告銷售產品為仿冒品。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侵權行為。

(商標 不公平競爭 侵權行為) 渴望寵物 v. 瀚翔寵物:被告在銷售產品時搭贈「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的貓抓板,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負面觀感。被告並宣稱「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影射原告銷售產品為仿冒品。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侵權行為。 閱讀文章 »

(商標 合作合約 非經銷代理 最高法院)GeneDire:最高法院認為,兩造間為「合作契約」,並非「經銷契約」,且合約就中止情形已有特約,並非單方得隨時任意終止的不定期繼續供給契約,原告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61隨時終止合約。

(商標 合作合約 非經銷代理 最高法院)GeneDire:最高法院認為,兩造間為「合作契約」,並非「經銷契約」,且合約就中止情形已有特約,並非單方得隨時任意終止的不定期繼續供給契約,原告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61隨時終止合約。 閱讀文章 »

(商標 經銷代理 平行輸入 非商標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 Yuskin:告訴人是Yuskin台灣代理商,擁有中文「悠斯晶」註冊商標,被告是水貨商,平行輸入商品,並在中文標示小貼紙標示「悠斯晶」。法院認為,告訴人並沒有在產品或官網標示「Yuskin」是註冊商標,被告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中文,並未特別凸顯,客觀上並非「商標使用」行為,主觀上沒有侵害「故意」,不構成侵害商標。

(商標 經銷代理 平行輸入 非商標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 Yuskin:告訴人是Yuskin台灣代理商,擁有中文「悠斯晶」註冊商標,被告是水貨商,平行輸入商品,並在中文標示小貼紙標示「悠斯晶」。法院認為,告訴人並沒有在產品或官網標示「Yuskin」是註冊商標,被告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中文,並未特別凸顯,客觀上並非「商標使用」行為,主觀上沒有侵害「故意」,不構成侵害商標。 閱讀文章 »

著作權(商標權 經銷代理)GeneDireX:法院認為,原被告公司雙方是約定「 共同經營GeneDire品牌」,原告公司任意終止合約不合法。被告公司繼續使用商標及文案,並無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

著作權(商標權 經銷代理)GeneDireX:法院認為,原被告公司雙方是約定「 共同經營GeneDire品牌」,原告公司任意終止合約不合法。被告公司繼續使用商標及文案,並無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權 出版 專屬授權) 韓國bob雜誌專屬授權:最高法院認為,原廠授權「獨家代理」,與著作權的「專屬授權」並非不能並存。依據告訴人與韓國原廠之間的合約,若約定原廠不得銷售產品到台灣、台灣代理商有權追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有可能是「專屬授權」,應發回調查。

娛樂法(著作權 出版 專屬授權) 韓國bob雜誌專屬授權:最高法院認為,原廠授權「獨家代理」,與著作權的「專屬授權」並非不能並存。依據告訴人與韓國原廠之間的合約,若約定原廠不得銷售產品到台灣、台灣代理商有權追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有可能是「專屬授權」,應發回調查。 閱讀文章 »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閱讀文章 »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閱讀文章 »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閱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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