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帳戶系統著作權爭議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2025.10.22)

本案是關於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下稱十合科技)控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下稱北捷公司)侵害其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爭議。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北捷公司勝訴,無須賠償,。

一、案件背景與爭議核心

本案源於資策會承攬北捷公司的「帳務整合系統」專案,並將其中的「封裝佈建系統(PDMS)」及「權限管理系統(FACS)」(下稱系爭二系統)分包給十合科技開發。

十合科技主張,北捷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於「貓空纜車(貓纜)」的系統中違法重製與使用上述軟體,並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445萬元,。主要爭點在於北捷公司是否逾越授權範圍,以及相關系統檔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二、法院認定的關鍵事實與理由

法院針對各項指控逐一審理,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著作權歸屬:北捷公司未取得著作權

雖然北捷公司抗辯其依據與資策會的合約應取得著作權,但法院認定,依據十合科技與資策會的分包合約,系爭二系統的著作財產權仍歸十合科技所有。

然而,這並不代表北捷公司構成侵權,需視北捷公司使用行為是否獲得授權或不構成著作權標的。

(二)封裝佈建系統(PDMS):十合公司默示授權北捷公司使用

十合科技指控北捷將貓纜車站端的PDMS軟體連線至北捷的中央端主機使用,超出授權範圍。

法院判斷認為,北捷公司雖然未替貓纜單獨購買一套「中央端」軟體,但將貓纜車站端的軟體(Agent)連線至既有的北捷中央端(Console)進行更新,屬於默示授權的範圍。因為PDMS的運作本來就需要連線中央端,且十合科技知情並交付了相關軟體供貓纜使用。

(三)權限管理系統(FACS):十合公司默示授權北捷公司使用、資料庫及某些程式沒有原創性,非電腦程式著作

十合科技指控北捷在貓纜中央端、以及各個車站端(含北捷與貓纜)違法重製權限管理系統。

1.貓纜中央端部分默示授權

法院認定,貓纜系統的建置本就是為了「移植」北捷原本的帳務系統。十合科技曾參與相關投標與諮詢,知悉此情。因此,北捷在貓纜中央端安裝該系統,應已取得十合科技的默示授權,且無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2.車站端部分(非電腦程式著作)

這是本判決最具法律見解的關鍵。十合科技主張車站端重製了「權限管理系統資料庫」、「IIIA.sql」程式及「persist.properties」設定檔。 法院認定這些檔案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理由如下:

(1)資料庫資料表(Data Tables)

資料表的欄位設計是為了配合帳務系統執行效率與特定業主需求,表達方式有限,屬於「思想與表達合一」,不具原創性,。

(2)IIIA.sql 程式

這是由常見標準的SQL語法撰寫的指令集,用來操作資料庫。在滿足特定功能需求下,不同創作者的表達空間有限,不具原創性,無法單獨構成電腦程式著作,。

(3)persist.properties 設定檔

這僅是紀錄連線資訊(如IP、帳號密碼)的設定檔,本身不是程式,其表達語法固定且資訊標準化,不具原創性

由於車站端僅有上述不具著作權的檔案,並未安裝完整的權限管理系統執行檔(如Java程式),因此不構成侵權,。

三、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北捷公司的使用行為均在默示授權範圍內,或者所涉標的非屬受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因此駁回十合科技要求賠償1,445萬元的請求。

這個判決確立了一個重要的觀點:並非軟體系統中的所有檔案都自動享有著作權保護。

可以用一個比喻來理解法院對車站端檔案的認定: 如果你買了一台複雜的機器(完整的權限管理系統),隨機附帶的「操作指令清單」(SQL檔)和「開關設定表」(設定檔),因為都是為了讓機器運作的標準程序或必要設定,缺乏獨特的創作性,所以這些清單和設定表本身並不被視為獨立的「文學作品」(著作)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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