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流平台」已經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詞曲權利人可以主張串流平台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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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背景事實是:

詞曲權利人主張音樂串流平台未經同意使用其詞曲,侵害著作權。

法院認為:音樂串流平台已依法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且在得知詞曲權利人退出集體管理團體後立即下架歌曲,沒有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此裁判的重要性在於:

1.對於音樂平台業者來說:

音樂串流平台如果能證明自己有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而且在知悉詞曲權利人停止授權給集體管理團體後即時採取行動如下架歌曲,可以避免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2.對於著作權人來說:

如果要主張著作權侵害賠償,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可以提高勝訴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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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2024.12.12)

上 訴 人 范O芬

被 上訴 人 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所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1萬8,000元本息及將侵害判決登報之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愛什麼稀罕」以次9首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而附表最末首著作「關於陶喆」係由上訴人原著作之「金斯頓的夢想」歌詞所改作(下合稱系爭著作),上訴人於88年間加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協會),將其全部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中華音樂協會。

被上訴人與中華音樂協會訂立音樂著作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契約書,取得系爭著作之公開傳輸權,另與系爭著作之版權代理公司簽訂授權契約,取得重製權,其於經營架設之KKBOX音樂平台網站提供系爭著作,由消費者以串流、暫存方式,於線上播放或下載離線收聽,參以上訴人於108年1月1日退出中華音樂協會,被上訴人於109年11月間得知上訴人於網站公告之版權聲明後,旋主動聯繫上訴人,並將相關歌曲下架,足徵不具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

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有故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情事,則其主張被上訴人故意不法侵害系爭著作之公開傳輸權、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1萬8,000元本息及將侵害判決登報,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不具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並敘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爭點,經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而不逐一論述之旨,尚非理由不備,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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