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設計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寶來文創 v. 鼎泰豐:最高法院認為,公司與員工的切結書約定「著作權屬於公司」,表示「對著作人格權約定不明」,應認為「著作人格權」屬於「員工」。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寶來文創 v. 鼎泰豐:最高法院認為,公司與員工的切結書約定「著作權屬於公司」,表示「對著作人格權約定不明」,應認為「著作人格權」屬於「員工」。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森澤公司「Maru Folk B」字型v. 麥傑特設計公司「海苔肉鬆麵包 」字體:設計公司欲使用字型,應注意字型有無著作權、有無取得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細節,以避免業主侵害著作權。設計公司至「sozi.cn搜字网」中國網站下載進行商用,是侵害原告字型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 森澤公司「Maru Folk B」字型v. 麥傑特設計公司「海苔肉鬆麵包 」字體:設計公司欲使用字型,應注意字型有無著作權、有無取得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細節,以避免業主侵害著作權。設計公司至「sozi.cn搜字网」中國網站下載進行商用,是侵害原告字型著作權的行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攝影著作 非豁免使用 非合理使用)苗栗縣政府宣傳白沙屯媽祖進香文化的免費廣告手冊,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攝影作品,構成侵權,不構成「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的豁免使用」,也不是著作權法65條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 攝影著作 非豁免使用 非合理使用)苗栗縣政府宣傳白沙屯媽祖進香文化的免費廣告手冊,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攝影作品,構成侵權,不構成「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的豁免使用」,也不是著作權法65條的「合理使用」。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 室內設計 建築著作 排除功能性元素 不公平競爭 市場調查報告)君品 v. 桂田喜來登:更審法院認為,「室內設計」應區分為「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以及「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可分離、具功能性,非「建築著作」,雖然可能是「美術或其他著作」且具有「原創性」,但是原告沒有主張美術或其他著作。「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屬「建築著作」,但本件原告的「整體空間佈局規劃」與常見飯店房型無異,欠缺「原創性」。原告的室內設計具有一定「經濟利益」,被告直接入住量測家具尺寸,構成「高度抄襲」。兩造均為飯店,即有「競爭關係」,且客房設計是消費者選擇飯店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因二飯店地理位置有差距而使二者喪失競爭關係,且若不制止被告行為將可能造成其他事業群起模仿,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被告應賠償500萬元,並登載判決。

時尚法(著作權 室內設計 建築著作 排除功能性元素 不公平競爭 市場調查報告)君品 v. 桂田喜來登:更審法院認為,「室內設計」應區分為「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以及「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家具飾品擺設和慣用配置」可分離、具功能性,非「建築著作」,雖然可能是「美術或其他著作」且具有「原創性」,但是原告沒有主張美術或其他著作。「整體空間佈局規劃」屬「建築著作」,但本件原告的「整體空間佈局規劃」與常見飯店房型無異,欠缺「原創性」。原告的室內設計具有一定「經濟利益」,被告直接入住量測家具尺寸,構成「高度抄襲」。兩造均為飯店,即有「競爭關係」,且客房設計是消費者選擇飯店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因二飯店地理位置有差距而使二者喪失競爭關係,且若不制止被告行為將可能造成其他事業群起模仿,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被告應賠償500萬元,並登載判決。 閱讀文章 »

(商標 立體商標 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 市場調查報告)玫瑰造型檸檬塔:法院認為,檸檬塔的「玫瑰造型」只是常見擠花手法,雖然申請人是第一個將此種擠花手法用於檸檬塔的業者,但相關消費者只會認為「玫瑰造型」是一種裝飾,欠缺「先天識別性」。玫瑰造型檸檬塔雖然一年銷售額有9000萬,但僅佔台灣甜點蛋糕市場0.28%,申請人未證明「玫瑰造型」具有「後天識別性」。玫瑰造型檸檬塔不得註冊為「立體商標」。

(商標 立體商標 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 市場調查報告)玫瑰造型檸檬塔:法院認為,檸檬塔的「玫瑰造型」只是常見擠花手法,雖然申請人是第一個將此種擠花手法用於檸檬塔的業者,但相關消費者只會認為「玫瑰造型」是一種裝飾,欠缺「先天識別性」。玫瑰造型檸檬塔雖然一年銷售額有9000萬,但僅佔台灣甜點蛋糕市場0.28%,申請人未證明「玫瑰造型」具有「後天識別性」。玫瑰造型檸檬塔不得註冊為「立體商標」。 閱讀文章 »

著作權(字型) 文鼎科技公司 v. 健豪印刷公司:健豪印刷公司取得文鼎科技公司40套字型的授權,但卻讓健豪公司的客戶網訊公司的會員連到健豪公司的伺服器使用字型,法院認為,健豪公司已經違反與文鼎科技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立即停止使用,賠償文鼎科技公司律師費及損害賠償共60萬元。

著作權(字型) 文鼎科技公司 v. 健豪印刷公司:健豪印刷公司取得文鼎科技公司40套字型的授權,但卻讓健豪公司的客戶網訊公司的會員連到健豪公司的伺服器使用字型,法院認為,健豪公司已經違反與文鼎科技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立即停止使用,賠償文鼎科技公司律師費及損害賠償共60萬元。 閱讀文章 »

著作權(字型) 文鼎科技公司 v. 健豪印刷公司:健豪印刷公司取得文鼎科技公司40套字型的授權,但卻讓健豪公司的客戶網訊公司的會員連到健豪公司的伺服器使用字型,法院認為,健豪公司已經違反與文鼎科技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立即停止使用,賠償文鼎科技公司律師費及損害賠償共60萬元。

著作權(字型) 文鼎科技公司 v. 健豪印刷公司:健豪印刷公司取得文鼎科技公司40套字型的授權,但卻讓健豪公司的客戶網訊公司的會員連到健豪公司的伺服器使用字型,法院認為,健豪公司已經違反與文鼎科技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立即停止使用,賠償文鼎科技公司律師費及損害賠償共60萬元。 閱讀文章 »

時尚法(著作權 專利)「字型」可能是「美術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也可能可以申請「設計專利」。要利用字型應該確認授權範圍,未經同意或超出授權範圍,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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