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競業禁止

(營業秘密 無秘密性 欠缺合理保密措施)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公差」為業界公知資訊,且僅為尺寸範圍的簡單改變,欠缺「秘密性」。原告與員工簽署的保密條款空泛不明確,實際上也沒有踐行其他保密措施,原告主張的資訊並非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 無秘密性 欠缺合理保密措施)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公差」為業界公知資訊,且僅為尺寸範圍的簡單改變,欠缺「秘密性」。原告與員工簽署的保密條款空泛不明確,實際上也沒有踐行其他保密措施,原告主張的資訊並非營業秘密。 閱讀文章 »

(營業秘密 欠缺合理保密措施) 禾揚工程:法院認為,原告雖然有設置兩組帳號密碼,但實際上並沒有存取分層權限即監控機制、員工保密合約和開會紀錄都無法特定員工需要保密的範圍,原告欠缺合理保密措施,所主張的資料並非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 欠缺合理保密措施) 禾揚工程:法院認為,原告雖然有設置兩組帳號密碼,但實際上並沒有存取分層權限即監控機制、員工保密合約和開會紀錄都無法特定員工需要保密的範圍,原告欠缺合理保密措施,所主張的資料並非營業秘密。 閱讀文章 »

(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法院認為,被告於在職期間是經過原告公司同意取得資料,屬「合法取得」。被告雖然在離職後沒有刪除資料,但是原告沒有證明被告有「使用」或「洩漏」的行為,被告沒有侵害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法院認為,被告於在職期間是經過原告公司同意取得資料,屬「合法取得」。被告雖然在離職後沒有刪除資料,但是原告沒有證明被告有「使用」或「洩漏」的行為,被告沒有侵害營業秘密。 閱讀文章 »

(營業秘密 專利 實質貢獻) 頎邦科技(元欣寶公司) v. 前員工、易華電子:法院認為,原告的前員工(總經理、副總經理、設計研發工程部經理)使用原告公司的營業秘密,供被告公司申請專利,該等前員工有故意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營業秘密 專利 實質貢獻) 頎邦科技(元欣寶公司) v. 前員工、易華電子:法院認為,原告的前員工(總經理、副總經理、設計研發工程部經理)使用原告公司的營業秘密,供被告公司申請專利,該等前員工有故意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妨害電腦使用)被告因與台北榮總就系統開發程式碼發生爭議,而刪除系統中的醫材帳目及病患資訊等電磁紀錄,屬無故取得、刪除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應負擔刑事責任。

(妨害電腦使用)被告因與台北榮總就系統開發程式碼發生爭議,而刪除系統中的醫材帳目及病患資訊等電磁紀錄,屬無故取得、刪除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應負擔刑事責任。 閱讀文章 »

(營業秘密 妨害電腦使用)法院認為,被告擔任原公司的MIS,於離職前複製原公司所有資料,以供未來開設新公司使用,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內的電磁紀錄,應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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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 違約 勞動事件 智慧財產事件 管轄權)gogoro v. 前員工10人、湛積公司:gogoro與前員工有約定管轄法院是「台北地院」,但gogoro與湛積公司間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智慧財產法院對員工及湛積公司均有管轄權,各員工及湛積公司又都居住在不同地點,被告等人的共同管轄法院應該是「智慧財產法院」。

(營業秘密 違約 勞動事件 智慧財產事件 管轄權)gogoro v. 前員工10人、湛積公司:gogoro與前員工有約定管轄法院是「台北地院」,但gogoro與湛積公司間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智慧財產法院對員工及湛積公司均有管轄權,各員工及湛積公司又都居住在不同地點,被告等人的共同管轄法院應該是「智慧財產法院」。 閱讀文章 »

(營業秘密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美光 v. 聯電:最高法院認為,營業秘密法13-2規定的「意圖」在「中國」使用,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此意圖」已足,並且可以從行為人當時的行為、客觀狀況及各種證據論斷。本件被告在偵訊時供稱是為了完成聯電與中國晉華公司的技術開發合作案,並將製程移轉給中國晉華公司,原審卻認為此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有「意圖在中國使用」,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原判決應予廢棄。

(營業秘密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美光 v. 聯電:最高法院認為,營業秘密法13-2規定的「意圖」在「中國」使用,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此意圖」已足,並且可以從行為人當時的行為、客觀狀況及各種證據論斷。本件被告在偵訊時供稱是為了完成聯電與中國晉華公司的技術開發合作案,並將製程移轉給中國晉華公司,原審卻認為此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有「意圖在中國使用」,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原判決應予廢棄。 閱讀文章 »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閱讀文章 »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閱讀文章 »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商標 競業禁止 定暫時狀態處分)Anytime Fitness:法院認為,原告已經發函中止與被告加盟商之間的健身房特許經營合約,不得再以合約、競業禁止條款或防止洩密條款聲請法院禁止被告加盟商營運。 閱讀文章 »

(競業禁止)康訊公司v.前員工(兆晟公司):原告康訊公司是衛星追蹤定位系統公司,前員工離職後與他人成立兆晟公司,從事相同業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與前員工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保護公司利益,且在勞基法9-1條施行之前,縱無補償,亦屬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9-1施行前的競業禁止條款,仍得依該條意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競業禁止)康訊公司v.前員工(兆晟公司):原告康訊公司是衛星追蹤定位系統公司,前員工離職後與他人成立兆晟公司,從事相同業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與前員工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保護公司利益,且在勞基法9-1條施行之前,縱無補償,亦屬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9-1施行前的競業禁止條款,仍得依該條意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閱讀文章 »

(競業禁止)康訊公司v.前員工(兆晟公司):原告康訊公司是衛星追蹤定位系統公司,前員工離職後與他人成立兆晟公司,從事相同業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與前員工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保護公司利益,且在勞基法9-1條施行之前,縱無補償,亦屬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9-1施行前的競業禁止條款,仍得依該條意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競業禁止)康訊公司v.前員工(兆晟公司):原告康訊公司是衛星追蹤定位系統公司,前員工離職後與他人成立兆晟公司,從事相同業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與前員工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保護公司利益,且在勞基法9-1條施行之前,縱無補償,亦屬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9-1施行前的競業禁止條款,仍得依該條意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閱讀文章 »

(競業禁止)康訊公司v.前員工(兆晟公司):原告康訊公司是衛星追蹤定位系統公司,前員工離職後與他人成立兆晟公司,從事相同業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與前員工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保護公司利益,且在勞基法9-1條施行之前,縱無補償,亦屬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9-1施行前的競業禁止條款,仍得依該條意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競業禁止)康訊公司v.前員工(兆晟公司):原告康訊公司是衛星追蹤定位系統公司,前員工離職後與他人成立兆晟公司,從事相同業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與前員工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保護公司利益,且在勞基法9-1條施行之前,縱無補償,亦屬有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9-1施行前的競業禁止條款,仍得依該條意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閱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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