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

(著作權 逆轉 不實質近似) 幾米「向左走,向右走」v. 江蕙「晚婚」MV:不能夠以其著作中有男女兩人偶然相遇一見如故,或在雨中互留電話之情節,就禁止他人為相同或相似情節之安排。然並不排除布局架構之各別部分以具體內容之表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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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詞曲 伴唱機)小吃店負責人用SD卡記憶卡灌錄歌曲在電腦伴唱機的行為,構成詞曲的「重製」,並非「出租」。且因無實際歌唱彈奏音樂著作行為之人,店家負責人也不構成「公開演出」的間接正犯。也無「公開播送」行為。

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詞曲 伴唱機)小吃店負責人用SD卡記憶卡灌錄歌曲在電腦伴唱機的行為,構成詞曲的「重製」,並非「出租」。且因無實際歌唱彈奏音樂著作行為之人,店家負責人也不構成「公開演出」的間接正犯。也無「公開播送」行為。 閱讀文章 »

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詞曲 伴唱機)小吃店負責人用SD卡記憶卡灌錄歌曲在電腦伴唱機的行為,構成詞曲的「重製」,並非「出租」。且因無實際歌唱彈奏音樂著作行為之人,店家負責人也不構成「公開演出」的間接正犯。也無「公開播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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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音樂著作 集管團體 ) ACMA v. 智慧財產局: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針對ACMA集管團體就KTV業者之概括公開演出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以包廂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計算,並無違誤。

(著作權 音樂著作 集管團體 ) ACMA v. 智慧財產局: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針對ACMA集管團體就KTV業者之概括公開演出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以包廂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計算,並無違誤。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音樂著作 集管團體 ) ACMA v. 智慧財產局: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針對ACMA集管團體就KTV業者之概括公開演出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以包廂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計算,並無違誤。

(著作權 音樂著作 集管團體 ) ACMA v. 智慧財產局: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針對ACMA集管團體就KTV業者之概括公開演出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以包廂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計算,並無違誤。 閱讀文章 »

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專屬授權) 台灣音樂版權經紀公司 v. 啟航、揚聲、瑞影、弘音(銀櫃KTV):自訴人並未證明被告在自訴人的專屬授權期間有「重製」行為,被告雖有「出租」行為,但於自訴人取得專屬授權前已經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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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詞曲 讓與)劉家昌 v. 喜馬拉雅唱片公司:劉家昌雖為詞曲創作人(著作人),但已經將著作權讓與(賣斷)給海山唱片公司。劉家昌已非著作權人,不得提起著作權訴訟。

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詞曲 讓與)劉家昌 v. 喜馬拉雅唱片公司:劉家昌雖為詞曲創作人(著作人),但已經將著作權讓與(賣斷)給海山唱片公司。劉家昌已非著作權人,不得提起著作權訴訟。 閱讀文章 »

音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詞曲 讓與)劉家昌 v. 喜馬拉雅唱片公司:劉家昌雖為詞曲創作人(著作人),但已經將著作權讓與(賣斷)給海山唱片公司。劉家昌已非著作權人,不得提起著作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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