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一旦賣出就不算機密?從最高法院裁判看「逆向工程」與營業秘密的界線

許多企業主常有一個擔憂:「我們辛苦研發的機台一旦公開販售,對手買回去拆解量測(逆向工程),那我們內部的設計圖不就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了嗎?」最高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一則指標性判決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即使產品已公開流通,若「逆向工程」需要耗費高昂成本,內部的設計圖檔依然受到《營業秘密法》的強力保護!此外,若員工是透過「違法手段」竊取機密,更不能拿逆向工程當作脫罪的免死金牌。

營業秘密三要件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合理保密措施」。

早些年,企業常常因為欠缺對於營業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導致無法對盜密者主張權利。

然而,經過法院在相當多的判決強調「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性之後(翻譯:你自己都沒有採取保護營業秘密的措施,表示它可能不是營業秘密),企業端在這一點已經有十足的進步。(智財法院張庭長表示要給大家鼓勵XD)

本案則是關於「秘密性」和「經濟價值」的討論,十分精彩。

我們來整理一下。

一、 背景事實

本案被告曾擔任「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的總經理,在職期間知悉由原告公司的「UV雙面成形機整機圖」CAD電子檔。被告離職後自行成立公司,為了委託缺乏相關製造經驗的代工廠商生產相同的機台,擅自將該機台的CAD圖檔重製,透過電子郵件洩漏給同業廠商參考。

針對此洩漏營業秘密的爭議,原二審法院最初認為,既然實體機台已在市場上公開販售且未簽保密協議,同業只要買來實體機器進行拆解與三次元儀器測量(逆向工程),即可輕易得出圖檔上的尺寸。且該CAD圖檔為「零公差」的精確尺寸,實際製造時仍需自行摸索零組件的配合關係,因此認定該圖檔欠缺「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不屬於營業秘密保護的範疇。

然而,最高法院與發回後的更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均採取了強力保護企業機密的立場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僅因為實體產品已在市場上公開販售,就草率認定競爭對手能輕易透過「逆向工程」(還原工程)破解機密,必須嚴格考量實施逆向工程所需的龐大成本,且行為人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取得資料後,再拿「逆向工程」當作免責護身符

二、 機台可以「逆向工程」是不是就不符營業秘密要件?

答案是,不一定。

我們先來說明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

(一)營業秘密三大要件

一項資訊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 秘密性:標準是「業界標準」,如果業界專業人士無法輕易取得,即具備秘密性。那可以逆向工程,會不會失去秘密性呢?這就是本案的爭執的焦點。
  • 經濟價值:指這項資訊是經過時間、勞力與成本投入所獲得的。它的價值不僅限於直接的金錢收入,還包含潛在的競爭優勢,例如能幫助競爭對手節省研發與試誤的時間、提升生產效率,進而削弱原持有人的市場優勢。
  • 合理保密措施:公司必須按其人力與財力,採取如密碼控管、分級授權等社會通用的合理方式,將資訊妥善保護。

(二)二審法院認為不構成營業秘密

在案件二審階段,法院原本判決這些圖檔不構成營業秘密,主要基於以下兩點理由:

  • 可逆向工程,欠缺「秘密性」:原二審認為,原告公司已經將實體機台公開販售給客戶,且雙方未簽署保密協議。既然實機已在市場流通,同業只要買來機器,透過拆解、觀察並使用三次元量測儀器測量,就能輕易透過「逆向工程」(還原工程)得出圖檔上的尺寸,因此認定圖檔已喪失了「秘密性」。
  • 欠缺公差,無「經濟價值」:原二審法院認為,該CAD圖檔標示的是「零公差」的精確尺寸,但在實際工業製造上,零件的配合必須要有公差才能成功組裝。既然取得圖檔後,仍需自行摸索公差或對照標準規範,該圖檔在實務應用上就不具備實質的技術意義與「經濟價值」。

(三)最高法院認為構成營業秘密

針對逆向工程與營業秘密的關係,最高法院劃下了一條界線,確立了更為正面的保護標準。

法院認為:

「所謂透過「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方式獲知營業秘密內容,即非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不發生侵害營業秘密問題者,係指第三人透過合法手段取得他人營業秘密所附著之產品後,進行逆向分析及研究,以演繹並得出該產品之處理流程、組織結構、功能效能及規格等設計要素,藉以瞭解該產品之製造或研發方法等資訊。而以還原工程探知他人之營業秘密,乃為第三人自行研發取得之成果,並非不公平競爭之手段,故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2 項所列不正當方法之「其他類似方法」一詞,依其立法理由所載,並不包括還原工程在內。

是第三人(如競爭廠商)固得以還原工程獲得產品相關技術等資訊,然未可逕認該資訊即非屬該產品研發者之營業秘密。倘若該還原工程之實施須付出相當之成本(如金錢、時間、專業儀器、專業知識等),足見該產品中之資訊並非輕易可得,第三人欲知其中之資訊,仍須付出相當心力方可獲得,堪認該資訊依然具有機密性,當受營業秘密之保護。

至第三人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產品(如竊取未上市之原型機),並進行還原工程獲得營業秘密,縱使於還原工程中付出努力及成本,因其取得產品之方法本身不具正當性,自不應許其從違法行為取得任何利益。從而,第三人如主張所取得之資訊(營業秘密),可以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即應究明其是否以合法方式為之,倘若是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資訊,縱該資訊確可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仍屬營業秘密保護之標的,以符營業秘密法之立法意旨。

總結來說:

1.逆向工程若需「高昂成本」,資訊仍具「秘密性」

最高法院強調,該機台的零組件數量龐大,拆解程序極為繁雜。競爭對手若要實施逆向工程,不僅要花大錢買機台,拆解與重新測量更會產生誤差,需耗費龐大的人力、時間與專業儀器成本。既然逆向工程必須付出如此巨大的心力、並非「輕易可得」,該內部圖檔就依然具備秘密性。

2.主張逆向工程的大前提是「取得手段必須合法」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競爭者雖然可以合法買機台來進行逆向工程,但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是透過「不正當方法」(如違法竊取或重製內部檔案)取得機密,法律絕不容許其從違法行為中獲利。也就是說,被告不能拿「這台機器可以被逆向工程破解」來掩飾自己一開始就違法取得圖檔的行為。

3.圖檔能「節省試誤時間」,即具「經濟價值」

CAD圖檔既然是可用於生產的資訊,只要能讓相關製造領域的對手直接參考,勢必能大幅節省他們自行摸索與試誤的時間、加速產品上市,這本身就具有極高的潛在經濟價值,不能因為圖檔未標示公差就認定其不具價值。

三、 給企業主的啟示

這個案件為企業主帶來了兩大非常實用的啟示與建議:

(一)產品公開銷售,不代表內部機密也跟著公開

許多老闆擔心設備一旦賣出,機密就會被對手拆解仿製。但最高法院與更一審的判決告訴我們,只要您的產品具備一定的複雜度,對手進行逆向工程必須付出極高昂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那麼企業內部的「設計圖檔、配方、原始碼」就依然受到營業秘密法的強力保護。

(二)落實內部資安控管,是保護營業秘密的前提

法律要保護機密的前提,是企業自己有先落實保護措施。

以本案原告為例,法院認定他們確實落實了以下幾項合理保密措施,所以在這個要件上並沒有發生爭議。

  • 分級授權控管:機密圖檔存放在專屬伺服器,並依據員工「業務需求」及「職務高低」嚴格劃分讀取權限。

  • 嚴格的檔案申請流程:無權限員工若需使用CAD圖檔,必須附上具體理由提出申請,經部門主管審核批准後才能取得,對外通常只提供PDF檔。

  • 員工保密教育:透過開會與口頭宣導,嚴禁員工將製造用的完整CAD檔外流給客戶。

  • 簽署保密協議: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及競業限制切結書,以合約明訂不得侵害營業秘密。

(三)律師小叮嚀

因此,企業務必建立嚴格的權限控管,並與員工或合作夥伴簽署保密協議(NDA)。

只要證明公司有善盡上述的把關責任,未來若發生資料外洩,員工就比較不能用「市場上買得到實體機,所以不算機密」這樣的藉口來逃避法律制裁。

四、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2021.6.17)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陳O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8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復偵字第10號、105年度偵字第27927、31249、31250號、106年度偵字第4470、291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O彧、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告訴人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撤銷發回(即違反著作權法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告訴人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意即,所謂之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持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始足當之。

其中所謂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倘為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則不具秘密性要件。

所謂透過「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方式獲知營業秘密內容,即非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不發生侵害營業秘密問題者,係指第三人透過合法手段取得他人營業秘密所附著之產品後,進行逆向分析及研究,以演繹並得出該產品之處理流程、組織結構、功能效能及規格等設計要素,藉以瞭解該產品之製造或研發方法等資訊。而以還原工程探知他人之營業秘密,乃為第三人自行研發取得之成果,並非不公平競爭之手段,故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2 項所列不正當方法之「其他類似方法」一詞,依其立法理由所載,並不包括還原工程在內。

是第三人(如競爭廠商)固得以還原工程獲得產品相關技術等資訊,然未可逕認該資訊即非屬該產品研發者之營業秘密。倘若該還原工程之實施須付出相當之成本(如金錢、時間、專業儀器、專業知識等),足見該產品中之資訊並非輕易可得,第三人欲知其中之資訊,仍須付出相當心力方可獲得,堪認該資訊依然具有機密性,當受營業秘密之保護。

至第三人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產品(如竊取未上市之原型機),並進行還原工程獲得營業秘密,縱使於還原工程中付出努力及成本,因其取得產品之方法本身不具正當性,自不應許其從違法行為取得任何利益。從而,第三人如主張所取得之資訊(營業秘密),可以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即應究明其是否以合法方式為之,倘若是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資訊,縱該資訊確可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仍屬營業秘密保護之標的,以符營業秘密法之立法意旨。

查本件告訴人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順發公司)之UV雙面成形機整機圖設計圖電子檔(包含PDF及CAD檔,下稱系爭圖檔),係可據以生產UV雙面成形機而屬可用於生產之資訊,且由佑順發公司設計課課長劉O通、助理工程師陳O汶以客製化方式設計、繪製完成,並存放在佑順發公司雲端資料庫內,需具特定權限者始得使用個別帳號及密碼登入而讀取,有證人呂O麟、劉O通、陳O汶之證詞,及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可佐。

依原判決事實所載,陳O彧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系爭圖檔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給邱O德。陳O彧固抗辯將該實機透過簡單的觀察、量測,即可取得系爭圖檔之所有資訊,故不屬營業秘密云云。

惟依告訴人所稱:整機拆解量取尺寸,除了工程浩大外,且會有量測誤差等語,及告訴代表人呂O麟稱:系爭圖檔上面有BOM表,會顯示零組件,此機器需要1000多個BOM表,系爭圖檔只畫了6、700個,這些東西必須把機器拆得非常細,才能量到零件尺寸等語。如果無訛,系爭UV雙面成形機之零組件數量之多,拆解程序尚屬繁雜,姑不論可能拆解破壞或測量誤差,於拆解後,經逐一測量、繪製該UV雙面成形機之每一內部元件外形結構、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是否無需耗費相當之心力、時間及費用,即可以還原工程得知相同之圖檔,尚非無疑。

又原判決理由將系爭CAD 圖檔所示之元件外形、尺寸及空間配置等資訊分別割裂觀察,認為將系爭UV雙面成形機透過簡單拆解、觀察、量測即可輕易得知各該資訊,無須透過高度的技術手段來探求,而未整體綜合判斷本件如合法取得產品並實施還原工程所須付出之全部成本(如金錢、時間、專業儀器、專業知識等),以釐清判斷該資訊究否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而可輕易從公開管道得知,遽認系爭圖檔所載資訊可輕易得悉,故不具秘密性,原判決之認定稍嫌速斷,亦與首揭營業秘密法之立法意旨不符。

再者,原判決認定陳O彧係以不詳方式取得系爭圖檔,究竟陳O彧是否以正當方法取得系爭圖檔,此攸關陳O彧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是否成立之判斷,事實仍有未明,致本院無從就此部分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

另原判決將系爭圖檔中之CAD 圖檔所載元件尺寸予以割裂觀察,認定該零公差元件尺寸於工業應用上不具經濟價值,然該CAD 圖檔既屬可用於生產之資訊,則於相關機具製造領域具習知技術之人是否可據以製造UV雙面成形機,或得以節省試誤時間,提昇生產效率,而具有經濟價值?亦非無疑。

是原判決以系爭圖檔不具秘密性、無經濟價值而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為由,認陳O彧將系爭圖檔寄給邱O德之行為,並無違反營業秘密法,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昱盛公司亦因而免予併罰,自非無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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