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

林佳瑩律師(台北律師公會AI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AI委員會舉辦的「AI與法律」課程就邀請到重量級人物:數發部政務次長侯怡秀律師。

侯律師對於AI的關注以及追蹤已經很久,一路從民間做到政府。

AI委員會的主委吳欣陽律師也是對AI很有研究。

對我來說是一個很棒的學習機會。

我把上課資料當中的一部分(每個部分都好重要啊!)放在第一點。

其餘則是促創條例的草案簡介(此部分為AI協作)。

一、「台灣主權AI」以及「訓練語料授權

大家知道AI模型的燃料是「資料」,

而且資料品質越高,輸出成果越好。

如果我們餵食AI模型能夠台灣使用的繁體中文資料,

那麼AI模型就比較會吐出台灣使用的繁體中文資料,

如果都是別的國家的資料,台灣的資料就有被邊緣化的可能。

因此,台灣政府正在做一件事情,

就是搜集可以讓AI模型安心用來訓練的資料。

第一步是請政府機關授權可以使用的資料。(據說文化部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提供很多資料,我們必須拍拍手)

第二步是請民間機關授權可以使用的資料

這樣的授權將會非專屬授權

而且會需要授權人明確同意用於AI模型的訓練與學習

未來輸出時也會標註人工智慧生成產出

並且不得用於從事違法或違反倫理的行為

二、數據流通的「遊戲規則」

本條例的目的在建立資料流通與再利用的法制基礎,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

法案詳細定義了開放資料、共享資料及資料利他等核心概念,並規範政府機關應設置資料長,以強化資料治理與跨部門的協作機制。

為鼓勵創新,條文中針對公務員設有免責規定,並強調在推動人工智慧應用與資料價值的同時,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此外,草案也涵蓋了對產業界的協助與獎勵措施,期盼透過建構創新實驗環境,全面提升國家的數位競爭力與社會福祉。

資料利用模式可以分為三種:

(一)開放資料(Open Data)

政府無償提供,不限目的(可用於 AI 訓練)。

(二)共享資料(Data Sharing)

強調「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原則,可以收費,但不能搞排他性壟斷。

(三)資料利他(Data Altruism)

這是一個較新的概念,鼓勵為了公益(如醫療、氣候)自願無償分享資料。

三、「公務員」的「免責條款」

草案第十七條特別訂定了公務員執行政府資料開放事項的免責規定。為了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積極推動資料開放,公務員依本條例執行相關任務時如有違法行為,只要不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須負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 例外與補充: 這項免責僅限於公務員「個人」,並不影響政府機關本身依相關法律仍應負擔的責任。同時,若公務員已經知悉開放資料有錯誤、遺漏或其他品質瑕疵,依然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進行修正或補充。

四、政府如何鼓勵「民間產業」共享資料以推動 AI 發展?

政府為推動人工智慧(AI)等新興科技發展,深知其需要高品質、結構化、可信任且易於驗證與利用的資料。為鼓勵民間產業共享資料以挹注 AI 發展,政府在法制與政策上採取了多管齊下的推動策略:

(一)建立與完善產業資料共享機制

政府鼓勵產業間進行合作,建立安全、可存取及可互通的資料共享機制,並提倡以公平、合理及非歧視的條款,自願共享產業保有的資料。為了讓資料共享的運作更為順暢,政府會推動以下具體方式:

  • 採用一致性的資料結構、格式、標準及處理方法。
  • 採用技術方法促進資料的自動化存取與傳輸。
  • 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措施,提升資料共享的安全性與穩定性。 同時,政府也會建立機制,促進產業自願將資料共享給政府機關,形成公私協力的正向循環。

提供實質的協助、輔導、獎勵與補助

為提高民間與產業參與的誘因,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得針對資料創新利用,提供適當的協助、輔導、獎勵或補助措施。這些鼓勵對象與事項包含:

  • 鼓勵公私資料融合利用,以及民間利用政府資料研發創新應用。
  • 利用資料發展人工智慧或其他新興科技。
  • 促進產業資料共享機制、資料利他機制的建立與執行。
  • 鼓勵中小企業或新創事業利用資料研發創新商業應用。

(三)推動「資料利他」機制

除了商業性質的共享,政府亦鼓勵民間或與民間合作,建立「資料利他」運作機制。

這是一種鼓勵基於健康醫療、環境氣候、交通運輸等公益目的,採自願、無償方式共享電子資料的機制。

透過具備資安與個保能力的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擔任運作者,能建構社會高度信任的資料生態圈,為 AI 發展提供更多具備公共價值的優質數據。

(四)訂定友善 AI 研發的標準授權範本

為因應 AI 發展的龐大資料需求,並確保合法合規,主管機關會訂定「共享資料非專屬授權利用條款之範本」,且明文規定該範本的訂定應利於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研發利用。這能便利各政府機關與民間各界參考使用,大幅降低資料授權的溝通與法遵成本。

(五)營造創新實驗環境與落實「民間優先」原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或完善創新實驗環境,鼓勵人民進行資料創新利用。此外,政府在利用資料發展創新服務前,除法定職務必要外,會評估優先由民間或與民間合作來發展創新應用,藉此強化民間創新活力,形塑利於資料創新利用的整體社會環境。

五、資料授權與利用條款

草案為確保資料能被社會大眾與產業界廣泛再利用(例如訓練 AI),對資料的授權利用設有非常開放的規範:

(一)共享資料(公平、合理、非歧視):

當政府機關以「共享資料」形式提供利用時(得收取費用),原則上必須採用非專屬授權,且授權條件必須客觀、合理,不能造成差別待遇或限制競爭的效果(除非是基於公共利益的必要)。若是鼓勵民間產業間的資料共享,也同樣強調應以公平、合理及非歧視的條款來進行。

(二)開放資料(無償且不限目的):

政府開放資料必須無償提供,且須採用預先擬定的「標準授權條款」。

這類資料採不限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的方式授權,草案更明文保障,依此條款提供的開放資料,得合法用於人工智慧(AI)等新興科技的研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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