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是「會」!
一、案件背景
原告於Pinkoi網站經營賣場,刊登並販售「ZERO/電子煙皮套/小菸皮套」等皮套商品。新北市政府(被告)認定原告此舉屬於販賣、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了現行《菸害防制法》的規定,因而對其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原告對罰鍰處分不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見解
(一)皮套並非「類菸品之組合元件」
法院認為,類菸品之組合元件必須是為使電子煙運作、產生煙霧或傳送尼古丁等所應搭配之裝置(例如專用霧化器、菸彈等)。系爭皮套僅是作為電子煙收納使用,即使沒有皮套也不影響電子煙本體的正常操作。此外,衛生福利部亦函覆確認電子煙皮套非屬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因此,被告認定原告有「販賣、展示」電子煙組合元件之違規情事,容有誤會。
(二)網頁文字確實構成「違法廣告」
雖然販售皮套並未違法,但原告在銷售網頁上使用了「ZERO」、「電子煙」、「小菸」等文字,這些並非販售皮套所必要的文字。這些文字足以使瀏覽網頁的消費者產生好奇及注意,進而對電子煙產生間接促進使用的廣告效果。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此舉確實違反《菸害防制法》中禁止廣告類菸品之規定。
(三)被告裁罰時未依法審酌減輕事由
法院指出,原告僅構成「廣告」類菸品的違規,被告誤將不成立的「販賣、展示」事實納入裁罰,違反了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的原則。此外,原告的賣場久未經營(數月僅有2筆訂單),因未專注經營而不知法規更新,違章情節與可受責難程度尚屬輕微,且原告目前所得不高。被告在裁罰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的相關規定,審酌原告的具體情節與資力來減輕處罰,而非直接裁處20萬罰鍰。
三、判決結果
(一)撤銷罰鍰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20萬元罰鍰的部分均予撤銷。被告應針對原告僅涉及「廣告類菸品」的違規行為,重新作出合乎義務性裁量的適法處分。
(二)駁回退款請求
原告於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應直接返還已繳納的20萬元罰鍰,但因本案後續尚待被告重新作出適法處分,不宜直接由法院命其返還,因此該部分的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2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