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2016/11/29
發文文號
(105)智商20437字第10580638470號
核駁號
核駁 T0375905
內文
本文
主旨:本件商標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應予核駁,並公告於105年12月16日出版之第43卷第24期商標公報,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核駁審定事項如下:
(一) 申請案號:105015068
(二) 商標名稱:GENTLE SEA GREEN
(三) 申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4號
(四) 商品類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034類
二、按「商標識別性,係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為商標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又「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9條第3項所明定。
而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經查菸商經常以不同的包裝顏色來表示其商品之特色、口味或尼古丁含量等,例如: 綠色表示有薄荷味、黑色標榜尼古丁含量高之濃菸、藍色則表示口味平順等,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外文「SEA GREEN」,有「海綠色」之意,予消費者之印象,即為顏色之意涵,使用於指定之「菸、活性碳濾嘴香菸、菸絲、菸捲、鼻菸、菸葉、嚼菸、紙菸、菸、菸草、菸斗、香菸濾嘴、菸袋、菸架、菸灰缸、濾菸器、香菸盒、菸具、瓦斯打火機、打火機」等商品,予一般消費者之認知,為所指定商品外包裝上用以區分口味及特性等標示顏色之文字,為所指定商品相關特性之說明,且競爭同業不容易判斷該等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且本件前經本局於105年8月26日以(105)慧商20675字第10590777210號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聲明本件商標不就「SEA GREEN」文字主張商標權或取得識別性之證據等陳述意見,惟逾期未提出任何具體相關說明以資參酌,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及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核駁。
三、 審查人員:朱稚芬
四、對核駁事項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件核駁審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件核駁審定書影本1份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