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一開始誤以為畫作的著作權在藝術家身上,並且覺得如果有人將藝術家的畫作塗掉,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特別是著作人格權當中的不當變更禁止權)的問題。
結果著作權根本就在彩虹文創公司身上,更驚爆的事實是:那些畫作根本不是彩虹爺爺畫的,而是彩虹文創公司的員工團隊畫的。
所以彩虹文創公司把自己畫的圖、著作權也在自己手上的圖銷毀,好把建物回復原狀(就跟我們租房子的時候一樣,最後要恢復原創返還),竟然吃上刑事毀損官司。
連我一開始都誤會,真是抱歉。我們應該要恢復彩虹文創公司的名譽才對。
台中市政府覺得只是出租了建物,但卻:
1.忘了要對建物牆壁上更有價值的畫作進行著作權的歸屬約定,
2.忘了約定畫作在契約期滿的時候應該要怎麼處理。
台中市政府最後還對彩虹文創公司提告。彩虹文創公司應該覺得「我銷毀著作權屬於我的畫作」,為什麼還要被告?
彩虹文創公司才是本案的被害人啊~
來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2025.6.3)
一、事實背景
(一)認養契約與團隊營運
臺中南屯知名的「彩虹眷村」房舍由臺中市政府接管,並指派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負責維護與管理。
文化局先後在民國 106 年及 109 年,與「彩虹爺爺」黃O阜簽訂認養維護契約,由黃O阜負責場地維護,並經文化局同意由彩虹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O仁擔任代理人,協助處理眷村的維護與營運工作。
(二)合約期滿與塗漆爭議
111 年 7 月 25 日,文化局發公文通知黃O阜與魏O仁,表示認養契約將在同年 7 月 31 日到期且不予續約,要求彩虹文創團隊依契約第 9 條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搬遷;但在同一份公文中,文化局又同時要求團隊「保持彩繪牆面現狀,勿進行任何異動」。
111 年 7 月 30 日(合約到期前一天),魏O仁與其兒子魏O基及 12 名公司員工,帶著油漆與刷子前往彩虹眷村,把牆面上 17 處彩繪塗上素色油漆覆蓋。
文化局認為這是在破壞觀光景點與藝術資產而提告,檢察官隨後依刑法毀損罪對魏O仁等 14 人提起公訴。
二、法律爭點
(一)文化局有沒有資格提告
彩虹眷村的房子與土地屬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並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文化局到底有沒有權利以被害人身分對被告提告毀損罪?
(二)牆上彩繪到底是誰畫的
這 17 處被塗漆覆蓋的彩繪圖案,究竟是「彩虹爺爺」黃O阜獨立創作的作品,還是彩虹文創公司的美術團隊所繪製?
(三)被告主觀上有沒有破壞他人物品的故意
- 認養契約只有寫到期滿要「回復原狀」,被告塗掉自己公司團隊畫的圖案把房子交還,算不算主觀上有毀損「他人物品」的犯意?
- 文化局單方面發公文要求「保持現狀」,能不能直接作為被告有犯罪故意的證明?
- 被派遣去刷油漆的公司員工,只是聽從老闆指示做合約到期的粉刷,是否構成毀損罪的故意?
三、法院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決定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判決 14 名被告全部無罪確定。法院給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文化局具備合法提告資格
法院認為,文化局是彩虹眷村的實際管理者,對建物有事實上的管領支配權,當建物牆面遭受塗抹時屬於直接被害人,因此文化局提出告訴在程序上完全合法。
(二)被塗掉的彩繪是彩虹文創團隊畫的,不是彩虹爺爺的作品
證人證詞與比對照片顯示,黃O阜自 106 年起因為年事已高、無法久站作畫,眷村牆面上不斷更新與維護的圖案,絕大多數都是由彩虹文創公司的美術團隊所設計與繪製。檢察官並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這 17 處被塗抹的牆面是黃O阜親手畫的。
(三)被告主觀上完全沒有毀損他人物品的故意
- 回復原狀的合約義務:文化局與黃O阜簽的認養契約第 9 條只規定期滿要「回復原狀」,完全沒有規定要「保持彩繪現狀」,也沒有約定衍生圖案的著作權歸屬。
- 公文單方要求沒有法律約束力:文化局在期滿前突然發公文要團隊「保持現狀」,這只是文化局單方面增加合約沒有的限制,不能因為被告塗掉自己團隊畫的圖案,就認定有毀損故意。
- 員工只是聽從老闆交辦工作:其餘 13 名被告都是彩虹文創公司的受僱員工,只是聽從負責人指示在合約到期前處理回復原狀的粉刷,主觀上認為只是把同事或自己畫的圖刷成單色,完全沒有毀損犯罪的故意。
四、律師給藝術家的建議
這起案件給了所有藝術家、文創團隊及公部門非常寶貴的法律經驗:
(一)明確簽訂智慧財產權與團隊創作條款
藝術家如果與經紀公司或團隊合作,一定要在書面合約中說清楚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歸誰。如果有助手或團隊幫忙一起畫,一定要預先簽好合約釐清創作者身分,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法證明作品究竟是誰畫的。
(二)清楚擬定「回復原狀」與「文化資產保存」的契約條款
一般租賃或認養合約常寫的「回復原狀」,在法律上通常是指把牆面清空或還原成油漆素面。如果藝術家或管理機關希望保留壁畫,就必須在合約裡直接寫明「期滿應保持彩繪現狀返還」或「壁畫著作權與所有權的歸屬與保存方式」,不要直接套用一般的租約範本。
(三)變更合約必須雙方書面同意,不能靠公文單方面改約
合作過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想要改變規則(例如突然要求保留牆上畫作),必須透過雙方重新簽署補充協議。單靠行政機關發出一張公文,是無法在法律上強行改變原本私法契約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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