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實背景
美國作家和出版商對 Google 圖書計畫(Google Books)提出版權侵權訴訟。
原告指控 Google 未經許可對數百萬本圖書進行了數位化複製,並通過其搜索和摘要功能(snippet view)向公眾展示部分內容。
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在於 Google 的行為是否屬於版權法第 107 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上訴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認為 Google 複製行為的目的是一種促進知識獲取的高度轉化性使用。
法院指出,雖然 Google 具有商業動機,但其功能並未對受版權保護的原作品構成有意義的市場替代品,因此判定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美國法院關於合理使用的分析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質(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第一個要素著重於判斷新作品是否僅是「取代」(supersede)原創作品的目的,還是「增加了新的東西,帶有進一步的目的」,換句話說,即新作品在何種程度上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
1.轉化性使用的重要性
◦ 轉化性使用通常有利於合理使用的認定。
◦ 轉化性作品的創作有助於促進科學和藝術的發展,因此它們處於合理使用原則的核心。
◦ 轉化性用途是指傳達出與原作不同或新的內容,或者擴大了原作的效用,從而服務於版權法促進公眾知識的整體目標。例如,為提供有關原作的資訊、評論或批評而進行的複製,傾向於滿足轉化性目的。
◦ 作品越具轉化性,它取代原作或其衍生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小。
• 與衍生作品的區別:
◦ 雖然「轉化」(transform)一詞也用於定義「衍生作品」,但衍生作品通常涉及形式上的改變(例如,將小說翻譯成電子書、電影或另一種語言),這屬於原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權利,不屬於傾向於支持合理使用的轉化性目的。
2.商業性質的考量
◦ 此因素包括考量該使用是屬於商業性質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 儘管商業動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利於合理使用,但美國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後來認為,商業使用的影響被「誇大了」。
◦ 國會無意設立商業使用推定不公平的廣泛假設,因為幾乎所有第 107 節前言中列舉的說明性用途(如新聞報導、評論、教學)在美國都是為了營利而進行的。
(二)版權作品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第二個合理使用因素指示法院考量「版權作品的性質」。
• 作用有限:
◦ 此因素在合理使用爭議的決定中很少發揮重大作用。
◦ 法院曾猜測,複製事實性作品可能比複製虛構作品更有利於認定合理使用。
◦ 但版權並不保護作品中的事實或思想,而是保護作者表達這些事實和思想的方式。因此,僅僅因為原作是事實性作品,並不意味著他人可以自由複製其受保護的表達。
• 與轉化性結合:
◦ 第二個因素只有在與第一個因素結合使用時,即判斷次要作品是否以「轉化性」方式使用原作時,才具有重要性。如果次要使用是轉化性的(例如,提供有關原作的寶貴資訊),而非複製受保護的表達作為原作的替代品,則該因素可能傾向於支持合理使用。
(三)使用部分的數量與實質性(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第三個因素考量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版權作品整體的數量和實質性。
• 核心原則:
◦ 複製較少數量或較不重要部分的合理使用可能性更高;反之,複製較多數量或最重要部分的可能性較低。
◦ 原因在於:複製的數量越大或越重要,次要作品充當原作有效競爭替代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從而可能減少原權利人的銷售和利潤。
◦ 「允許的複製程度取決於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 完整複製:
◦ 法院拒絕接受「複製全部內容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絕對規則。
◦ 當複製是為了實現複製者轉化性目的的合理所需,並且複製方式不會充當原作的競爭替代品時,則完整複製也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例如,Google Books 為了實現全文檢索功能,對書籍進行完整複製是被認為是文字上必要的。
• 可及性(Accessibility)的考量:
◦ 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不是製作副本時「使用的數量和實質性」,而是「向公眾公開的數量和實質性」,這些公開的內容可能充當競爭性替代品。
◦ 如果作品以零散、不連貫、不完整的形式呈現,即使聚合起來的文字總量佔了相當比例(例如 16%),這也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實質性」,因為它無法有效傳達原作的意義。
(四)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第四個因素是合理使用評估中「無疑是唯一最重要的要素」。
1.競爭性替代品
◦ 此因素聚焦於複製是否將一個原作或其衍生作品的競爭性替代品(competing substitute)帶入市場,從而可能剝奪權利人的重要收入。
◦ 由於版權的目標是通過使作者能夠從其創作中賺錢來刺激創造力,因此第四個因素至關重要。
2.轉化性與市場替代
◦ 第一和第四個因素緊密相關:使用的目的與原作的目的越不相同(即轉化性越高),該複製作為原作令人滿意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就越小。
3.損害門檻(有意義的或重大的影響)
◦ 即使有「某些」銷售損失的可能性、甚至可能性或確定性,也不足以使該副本成為一個有效的競爭替代品。
◦ 必須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有意義的或重大的影響(meaningful or significant effect)。
4.未受保護的利益
◦ 如果銷售損失是與版權不保護的利益相關,則不構成市場損害。例如,若使用者透過片段(snippet)功能獲取的是原作中的歷史事實(而版權只保護作者的表達方式),則這不構成侵權。
5.功能限制與非實質性替代
儘管片段預覽具有轉化性目的,但如果其執行方式「廣泛揭示了原著足夠重要的部分」,仍可能損害版權價值。然而,Google 的片段功能經過精心設計,足以保護原著不被替代。該功能只提供不連續、微小的片段,即使經過大量人力投入,最多也只能顯示書籍的 16%。
6.無法取代購書
由於要花費大量人力來收集這些任意分散的片段,相較於直接購買書籍的相對低廉價格,片段功能並不能為搜尋者提供有效的競爭替代品。這對版權的價值或收入不會構成任何重大的傷害。
(以上判決內容為AI整理)
三、結論
總體而言,這四個要素必須在個案分析中加以權衡。例如,在審理 Google Books案中,法院認為 Google 的複製是高度轉化性的(因素一),而且其片段顯示功能受到嚴格限制,不構成對受保護內容的重大替代品,因此其對潛在市場(因素四)的損害很小,從而肯定了合理使用。
第一因素和第四因素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