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Books為了提供檢索功能,必須掃描全書,具有高度轉化性,且沒有發生市場替代,構成合理使用_Authors Guild v. Google(Google Books)

一、事實背景

美國作家和出版商對 Google 圖書計畫(Google Books)提出版權侵權訴訟。

原告指控 Google 未經許可對數百萬本圖書進行了數位化複製,並通過其搜索和摘要功能(snippet view)向公眾展示部分內容。

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在於 Google 的行為是否屬於版權法第 107 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上訴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認為 Google 複製行為的目的是一種促進知識獲取的高度轉化性使用

法院指出,雖然 Google 具有商業動機,但其功能並未對受版權保護的原作品構成有意義的市場替代品,因此判定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美國法院關於合理使用的分析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質(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第一個要素著重於判斷新作品是否僅是「取代」(supersede)原創作品的目的,還是「增加了新的東西,帶有進一步的目的」,換句話說,即新作品在何種程度上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

1.轉化性使用的重要性

    ◦ 轉化性使用通常有利於合理使用的認定。

    ◦ 轉化性作品的創作有助於促進科學和藝術的發展,因此它們處於合理使用原則的核心。

    ◦ 轉化性用途是指傳達出與原作不同或新的內容,或者擴大了原作的效用,從而服務於版權法促進公眾知識的整體目標。例如,為提供有關原作的資訊、評論或批評而進行的複製,傾向於滿足轉化性目的。

    ◦ 作品越具轉化性,它取代原作或其衍生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小。

與衍生作品的區別:

    ◦ 雖然「轉化」(transform)一詞也用於定義「衍生作品」,但衍生作品通常涉及形式上的改變(例如,將小說翻譯成電子書、電影或另一種語言),這屬於原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權利,不屬於傾向於支持合理使用的轉化性目的。

2.商業性質的考量

    ◦ 此因素包括考量該使用是屬於商業性質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 儘管商業動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利於合理使用,但美國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後來認為,商業使用的影響被「誇大了」。

    ◦ 國會無意設立商業使用推定不公平的廣泛假設,因為幾乎所有第 107 節前言中列舉的說明性用途(如新聞報導、評論、教學)在美國都是為了營利而進行的。

(二)版權作品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第二個合理使用因素指示法院考量「版權作品的性質」。

作用有限:

    ◦ 此因素在合理使用爭議的決定中很少發揮重大作用。

    ◦ 法院曾猜測,複製事實性作品可能比複製虛構作品更有利於認定合理使用。

    ◦ 但版權並不保護作品中的事實或思想,而是保護作者表達這些事實和思想的方式。因此,僅僅因為原作是事實性作品,並不意味著他人可以自由複製其受保護的表達。

與轉化性結合:

    ◦ 第二個因素只有在與第一個因素結合使用時,即判斷次要作品是否以「轉化性」方式使用原作時,才具有重要性。如果次要使用是轉化性的(例如,提供有關原作的寶貴資訊),而非複製受保護的表達作為原作的替代品,則該因素可能傾向於支持合理使用。

(三)使用部分的數量與實質性(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第三個因素考量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版權作品整體的數量和實質性。

核心原則:

    ◦ 複製較少數量或較不重要部分的合理使用可能性更高;反之,複製較多數量或最重要部分的可能性較低。

    ◦ 原因在於:複製的數量越大或越重要,次要作品充當原作有效競爭替代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從而可能減少原權利人的銷售和利潤。

    ◦ 「允許的複製程度取決於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完整複製:

    ◦ 法院拒絕接受「複製全部內容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絕對規則。

    ◦ 當複製是為了實現複製者轉化性目的的合理所需,並且複製方式不會充當原作的競爭替代品時,則完整複製也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例如,Google Books 為了實現全文檢索功能,對書籍進行完整複製是被認為是文字上必要的。

可及性(Accessibility)的考量:

    ◦ 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不是製作副本時「使用的數量和實質性」,而是「向公眾公開的數量和實質性」,這些公開的內容可能充當競爭性替代品。

    ◦ 如果作品以零散、不連貫、不完整的形式呈現,即使聚合起來的文字總量佔了相當比例(例如 16%),這也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實質性」,因為它無法有效傳達原作的意義。

(四)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第四個因素是合理使用評估中「無疑是唯一最重要的要素」。

1.競爭性替代品

    ◦ 此因素聚焦於複製是否將一個原作或其衍生作品的競爭性替代品(competing substitute)帶入市場,從而可能剝奪權利人的重要收入。

    ◦ 由於版權的目標是通過使作者能夠從其創作中賺錢來刺激創造力,因此第四個因素至關重要。

2.轉化性與市場替代

    ◦ 第一和第四個因素緊密相關:使用的目的與原作的目的越不相同(即轉化性越高),該複製作為原作令人滿意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就越小。

3.損害門檻(有意義的或重大的影響)

    ◦ 即使有「某些」銷售損失的可能性、甚至可能性或確定性,也不足以使該副本成為一個有效的競爭替代品。

    ◦ 必須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有意義的或重大的影響(meaningful or significant effect)。

4.未受保護的利益

    ◦ 如果銷售損失是與版權不保護的利益相關,則不構成市場損害。例如,若使用者透過片段(snippet)功能獲取的是原作中的歷史事實(而版權只保護作者的表達方式),則這不構成侵權。

5.功能限制與非實質性替代

儘管片段預覽具有轉化性目的,但如果其執行方式「廣泛揭示了原著足夠重要的部分」,仍可能損害版權價值。然而,Google 的片段功能經過精心設計,足以保護原著不被替代。該功能只提供不連續、微小的片段,即使經過大量人力投入,最多也只能顯示書籍的 16%。

6.無法取代購書

由於要花費大量人力來收集這些任意分散的片段,相較於直接購買書籍的相對低廉價格,片段功能並不能為搜尋者提供有效的競爭替代品。這對版權的價值或收入不會構成任何重大的傷害

(以上判決內容為AI整理)

三、結論

總體而言,這四個要素必須在個案分析中加以權衡。例如,在審理 Google Books案中,法院認為 Google 的複製是高度轉化性的(因素一),而且其片段顯示功能受到嚴格限制,不構成對受保護內容的重大替代品,因此其對潛在市場(因素四)的損害很小,從而肯定了合理使用。

第一因素和第四因素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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