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事實
本案為原告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松露公司)與兼法定代理人錢O豪,對被告黃O甫、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種態度公司)、黃O豐與李O提起的侵害著作權財產權及人格權爭議訴訟。事件起因為:原告指控被告等於2023年10月間上映之電影《周處除三害》之劇本、情節、故事大綱及角色設定等,涉嫌抄襲錢O豪所創作之《無法無天-傷心太平洋》電影劇本(下稱《無法無天》劇本)。
二、原告主張
原告錢O豪主張其於104年間設立松露公司,並開始撰寫《無法無天》劇本,至遲於106年10月6日完成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告表示曾於微博社群平台及2018年香港「燎原計畫」中公開該劇本,並於2018年3月將其專屬授權予松露公司。原告認為《周處除三害》電影在劇本、故事情節、角色金句乃至主角名字,均與《無法無天》劇本構成實質近似,侵害了松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包含改作權、重製權等)及錢O豪之著作人格權。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松露公司新臺幣3,000萬元,被告黃O甫另應給付錢O豪新臺幣500萬元及相關遲延利息。(後於訴訟中有減縮及撤回)
三、被告主張
被告主張:被告黃O甫之創作靈感源自1997年間香港知名編劇陳O嘉與導演陳O上計劃改編中國經典故事「世說新語」中「周處除三害」的原創概念。該概念包含通緝犯被密醫欺騙患有絕症、至警局自首時發現自己僅排第三,進而決定除掉前兩名通緝犯等情節。該概念於2000年告知黃O甫,黃O甫於2019年開始撰寫劇本,並以臺灣十大槍擊要犯「劉煥榮」為主角原型。
其次,被告強調兩部劇本在角色名字、人物設定、架構、場景及結局上均不相同,無實質相似之處。
最後,被告主張雙方無私交,且原告稱於2018年香港「燎原計畫」公開劇本時,黃O甫人在日本拍攝影集,其他被告在臺灣,根本無接觸原告劇本之可能性。
四、法院認定
(一)原告為無法無天劇本著作人
法院經調查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雲端硬碟檔案及公證書,並參酌原告於2017年間的臉書發文紀錄,認定原告錢人豪至遲已於2017年12月9日完成《無法無天》劇本。同時,依據雙方簽訂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法院認可松露公司已合法取得該劇本之專屬授權,具有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二)雙方劇本不構成實質近似
法院比對兩部劇本後指出,《無法無天》劇本共38頁、64場,《周處除三害》劇本共74頁、98場,兩者在開頭、敘事方式、場次順序、角色設定、對白、自首過程及主角結局均有顯著不同,客觀上已可明確區別,不構成實質相似。法院強調,著作權之侵權判斷需考量抄襲之質與量,而原告所指控之相似處,多屬他人原創概念、真實社會案件,或是此類黑道警匪電影中常見的表達橋段,無法認定被告係重製或改作原告之劇本。
(三)被告無接觸可能性
關於被告是否曾接觸原告劇本,法院指出原告在微博僅公開部分故事大綱,且與本案主張之劇本內容不盡相同,不符合業界對於未開拍劇本之保密常態。
此外,2018年3月21日香港「燎原計畫」舉辦期間,被告黃O甫確實在日本,無接觸劇本之可能;原告亦無法具體說明當時如何公開劇本或將劇本提供給何人。綜合上述無實質相似且無接觸可能之認定,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法院針對原告主張16項相似情節之認定結果
| 編號 | 原告主張之相似情節 | 法院認定之結果與理由 |
|---|---|---|
| ① | 故事情節均為通緝犯要去警局自首,發現自己不是排名第一位,而決定要除去前面排名之通緝犯。 | 此為訴外人香港編劇陳O嘉及導演陳O上之原創發想概念,並同意交由被告黃O甫發展,非抄襲原告。 |
| ② | 主角患有絕症。 | 屬於訴外人陳O嘉及陳O上之原創發想概念。 |
| ③ | 兩者對白相似(如「我不怕死,我怕死了沒人知道」等)。 | 屬於黑道幫派電影、警匪追逐電影中常見之對白,並非原告劇本所獨創。 |
| ④ | 公祭葬禮殺人。 | 屬於黑道幫派、警匪電影中常見之情節,非原告獨創。 |
| ⑤ | 醫師催促主角治療。 | 此為主角患有絕症設定下,常見之衍生情節,難認是改作或重製。 |
| ⑥ | 主角看到自己上新聞而微笑。 | 屬於黑道幫派、警匪電影中常見之情節,非原告獨創。 |
| ⑦ | 主角在與警方追逐過程中拿香爐砸傷警方。 | 兩者劇情鋪陳不同。 原告:主角拿鐵香爐砸員警臉; 被告:主角下壓警方的頭撞上神壇薰香爐。被告的設定包含預算考量及美術動作設計,無實質相似。 |
| ⑧ | 主角因躲避警察或遭警方圍捕而受傷。 | 屬於黑道幫派、警匪電影中常見之情節,非原告獨創。 |
| ⑨ | 均有女孩被當成禁臠,主角相救後,並給女孩一筆錢。 | 此為黑道電影常見之「幫助弱勢女主角」情節。被告:女主角是幫通緝犯拿藥之髮廊女子,主角藉此追蹤; 原告:追蹤時遇見被操控之按摩女子。 架構與表達不同。 |
| ⑩ | 均有運鈔車掉落現金,經路人撿拾。 | 此情節改編自香港曾發生過之真實案件,非原告獨占,且非劇本之重要部分。 |
| ⑪ | 至關帝廟前祈禱,連續丟6個或9個聖筊。 | 屬於黑道幫派、警匪電影中常見之情節,非原告獨創。 |
| ⑫ | 江湖中有更狠的通緝犯。 | 屬於黑道幫派、警匪電影中常見之情節,非原告獨創。 |
| ⑬ | 主角最終發現自己沒有絕症。 | 此為訴外人香港編劇陳O嘉及導演陳O上之原創發想概念。 |
| ⑭ | 主角信教。 | 被告:通緝犯建立邪教詐騙謀財,主角將其滅口; 原告:主角入獄發現未罹癌後真心信仰基督教洗心革面。 兩者劇情架構截然不同。 |
| ⑮ | 均有老母親或老奶奶(外婆)。 | 此為電影常見情節,非原告獨占。 被告:奶奶於電影前段即在醫院手術失敗死亡; 原告:對話中提及母親中風。 表達方式截然不同。 |
| ⑯ | 均有坐船。 | 搭船偷渡為黑道電影常見情節,非原告獨占。 被告:主角是搭船去澎湖找通緝犯,事成後搭船回本島自首; 原告:主角無容身之地劫持漁船偷渡。 表達方式截然不同。 |
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2026.4.14)
原 告 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錢O豪
被 告 黃O甫
被 告 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O豐
被 告 李O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錢O豪為電影導演、編劇、監製,於104年間設立原告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松露公司),並於同年開始撰寫「無法無天」電影系列劇本,至遲於106年10月6日完成「無法無天-傷心太平洋」電影劇本(下稱無法無天劇本),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並曾於其微博社群平台及107年間香港燎原計畫中公開,嗣為進行拍攝計畫募資或申請補助金之便,而於107年3月20日將無法無天劇本專屬授權予原告松露公司。
詎被告等於112年10月間上映之電影「周處除三害」,其劇本與電影情節、故事大綱、角色金句、故事情節、甚至主角名字均與原告創作之無法無天劇本內容實質近似,而有侵害原告松露公司著作財產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及原告錢人豪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修改權)之情事,而周處除三害電影為被告一種態度公司製作、發行,被告黃O甫為劇本創作、導演,被告李O為監製,被告黃O豐為監製及被告一種態度公司之負責人,自應就侵害原告松露公司著作財產權部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黃O甫則應另就侵害原告錢人豪著作人格權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第88條第1至2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黃O甫、一種態度公司、黃O豐、李O應連帶給付原告松露公司3,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㈡被告黃精甫應給付原告錢O豪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㈢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
依原告等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無法無天劇本係於106年10月6日完成,被告等亦否認原告松露公司有取得無法無天劇本之專屬授權;
縱原告確於106年10月6日完成劇本,惟被告黃O甫創作靈感源自於86年訴外人香港知名編劇陳O嘉與陳O上導演計劃改編中國經典故事「世說新語」之「周處除三害」篇章故事,並發想出一名通緝犯要被一位密醫騙患有絕症,希望他去自首,通緝犯前往警局自首時,看到通緝欄發現自己只排第三,決定要將前兩位除掉,讓所有人知道自己是誰後才去自首等之原創概念,
嗣於99年經陳O嘉與訴外人香港知名監製錢O蕙將此原創概念告知被告黃O甫,並同意由被告黃O甫後續發展此故事概念,被告黃O甫於108年時開始根據前揭原創概念,撰寫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同年移居臺灣後,與被告李O、黃O豐相談甚歡,決定合作共同拍攝製作周處除三害電影,被告黃O甫並於109年8月撰寫完成大綱,110年6月完成第一稿劇本,陸續修改第一稿至第五稿,最終至第六稿定案,而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除上開原創概念外,並以臺灣十大槍擊要犯之「劉煥榮」為原型人物,作為電影男主角「陳桂林」之角色,且周處除三害電影角色名字與人物設定、電影架構及事件順序、場景、情節、結局,均與無法無天劇本之故事內容不同,兩者並無實質相似。
再被告等與原告等間並無業務往來關係或私交,亦不熟識,原告錢O豪主張其於107年間在香港參加「燎原計畫」時,被告黃O甫皆在日本拍攝影集,被告黃O豐與李O則身在臺灣,被告等皆無接觸無法無天劇本之可能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黃O甫為拍攝影片,於107年1月14日入境東京,同年2月13日離境;同年2月19日再入境東京,同年4月27日離境。
㈡107年3月21日在香港會議展覧中心舉辦臺、港、陸合作的「燎原計畫」戰略發布會,以扶植年輕新導演,製作具有創意之電影。
㈢被告黃O甫係於109年8月間完成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
㈣112年10月6日在臺灣上映之周處除三害電影,係根據被告黃O甫之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拍攝,由被告一種態度公司製作,被告黃O豐為被告一種態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監製,被告黃O甫為導演及編劇、被告李O擔任監製。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等主張無法無天劇本為原告錢O豪所創作,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告錢O豪並將無法無天劇本專屬授權予原告松露公司,詎被告等未經原告等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改作無法無天劇本,並製作成周處除三害電影上映,業已侵害原告松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原告錢人豪之著作人格權,被告等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所應審究者為:
㈠原告錢O豪是否為無法無天劇本之著作人?其創作時點為何?
㈡原告松露公司是否為無法無天劇本之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
㈢無法無天劇本與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內容是否構成實質相似?被告黃O甫是否接觸並重製、改作無法無天劇本?
㈣被告等是否有侵害無法無天劇本之故意或過失?原告等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其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錢O豪為無法無天劇本之著作人,至遲應於106年12月9日完成
原告錢O豪就其撰寫之無法無天劇本部分故事情節及故事大綱,曾於106年6月9日以電子郵件寄出,該無法無天劇本之檔案日期為106年10月6日,而無法無天劇本檔案放在雲端硬碟之檔名「傷心太平洋…劇本.docx」及內容,經公證後可知其上次修改時間為106年12月9日,且劇本內容亦與原告等所提出之原證8無法無天劇本內容相符,有原告錢O豪電子郵件信箱留存之部分劇本資料、無法無天劇本檔案資訊截圖、無法無天劇本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OOO事務所114年度北院民公詩字第81號公證書等在卷可稽;
佐以,原告錢O豪所提出之無法無天劇本手稿,記載其故事大綱及內容,甚且部分手稿有創作日期,手稿創作日期最早時間為105年5月間,並提及其子剛出生不久,顯非臨訟杜撰之內容;再參諸原告錢O豪於本件爭議發生前,即於106年7月至9月間在其臉書提及「找我拍小清新還不如加入我監製的新導演計畫,…無法無天!」、「傷心太平洋之無法無天」、「我也要專心籌備我的無法無天-女追擊者、傷心太平洋」,以及任賢齊國際粉絲後援會亦在臉書提及「傷心太平洋之無法無天!」,益徵原告錢O豪於105年間即開始撰寫無法無天劇本故事內容及大綱,於106年間即達於可以拍攝之程度。是綜合上情,堪認原告錢人豪至遲已於106年12月9日完成無法無天劇本。
㈡原告松露公司為無法無天劇本之專屬被授權人,具有當事人適格
…
㈢無法無天劇本與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內容並未構成實質相似,且依目前原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黃精甫或其他被告有接觸無法無天劇本
⒈按所謂實質相似,則由法院就爭執部分著作之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認為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部分者,始足當之;著作之實質相似不需要逐字逐句全然相同,亦不需要全文通篇實質相似,只需足以表現著作人原創性之內容具實質相似即可;倘抄襲部分為原告著作之重要部分,縱使僅占原告著作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相似。是於判斷是否抄襲時,應同時考慮使用之質與量,即使抄襲之量非多,如其所抄襲部分屬精華或重要核心,亦屬侵害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查原告雖以原證15、22之侵權比對表主張無法無天劇本與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為實質相似,惟查,無法無天劇本共有38頁、64場,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則共為74頁、98場,兩者無論開頭、敘事、場次順序、角色設定、對白、自首過程,以至主角之結局,均有所不同,堪認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就其表達方式及內容與無法無天劇本顯有不同,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實難認兩者已構成實質相似,亦不足以認定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係重製或改作無法無天劇本而來。
⒊再觀諸原告等提出之原證15、22侵權比對表內容,可知原告等認為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與無法無天劇本實質相似之處主要為:
①故事情節均為通緝犯要去警局自首,發現自己不是排名第一位,而決定要除去前面排名之通緝犯;
②主角患有絕症;
③如附表所示之對白相似;

④公祭葬禮殺人;
⑤醫師催促主角治療;
⑥主角看到自己上新聞而微笑;
⑦主角在與警方追逐過程中拿香爐砸傷警方;
⑧主角因躲避警察或遭警方圍捕而受傷;
⑨均有女孩被當成禁臠,主角相救後,並給女孩一筆錢;
⑩均有運鈔車掉落現金,經路人撿拾;
⑪至關帝廟前祈禱,連續丟6個或9個聖筊;
⑫江湖中有更狠的通緝犯;
⑬主角最終發現自己沒有絕症;
⑭主角信教;
⑮均有老母親或老奶奶(外婆);
⑯均有坐船之情節。
惟查:
⑴上開①、②、⑬部分,均為陳O嘉編劇及陳O上導演之原創發想概念,並同意將此發想概念提供予被告黃O甫發展後續故事情節等情,業據證人陳O嘉、錢O蕙證述在卷,
而上開⑤部分,亦為主角患有絕症之情形下,常見之衍生情節,難認被告黃精甫之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此部分情節係重製或改作原告錢人豪之無法無天劇本而來。
況且,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中,主角開場在公祭現場殺人時尚未得知自己罹患絕症,係在經密醫告知罹患肺癌後,始決定至警局自首,至警局自首時,發現自己只排名通緝犯第三名,決定像「周處除三害」之周處一樣;
而無法無天劇本中,主角係在得知自己罹患絕症後,不願默默無名的死去,決定「幹一票大的」才至公祭現場殺人,沒想到去自首後發現自己仍然不是通緝犯第一名,決定要除去排在他前面的第一名通緝犯,以提升自己的地位,兩者劇情架構、表達方式並非相同,實難認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⑵上開③部分之對白內容及④、⑥、⑧、⑪、⑫情節部分,為在黑道幫派電影、警匪追逐電影中常見之對白及情節,並非無法無天劇本所獨創之對白及情節。
⑶上開⑦部分,無法無天劇本之情節為「他順手拿起一旁土地公廟的鐵製香爐砸向員警的臉面,混雜著燃香、香灰跟竹刺」,周處除三害電影第五稿劇本原為「『啪』一下!陳桂林手上的磚頭狠狠打在陳灰眼角,頓時整隻眼珠爆開……」,迄至第六稿劇本始更改為「『砰』一聲巨響,兩人掉到私宅神壇裡;剛在拜拜的廟婆嚇得逃出門。兩人拳來拳往,打得你死我活!陳灰制伏陳桂林,陳桂林踢陳灰,讓陳灰失去重心,陳桂林趁勢下壓陳灰的頭,陳灰的眼睛撞上薰香爐,頓時整隻眼珠爆開……」,是被告等辯稱此等差異係因預算考量,由電影之美術指導、動作設計提議將場景移至木工房,現場擺放神桌、香爐,並設計讓主角利用香爐擺脫警方的壓制,應非無據,且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與無法無天劇本之安排不同,一為主角用香爐砸向員警,一則為主角下壓警方的頭,讓警方的眼睛撞上薰香爐,兩者劇情之鋪陳、動作並非相同,實難認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⑷上開⑨部分,為黑道幫派電影中常見有男主角幫助較為弱勢之女主角之情節,且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中,女主角為幫通緝犯香港仔拿藥之髮廊女子,男主角並透過密醫協助跟蹤女主角,進而循線得知香港仔之行蹤,無法無天劇本中,男主角循線追逐通緝犯毒蛇之行蹤時,始遇見被毒蛇操控之女主角,其身分為按摩女子,兩者劇情架構、表達方式並非相同,實難認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⑸上開⑩部分,雖均有運鈔車掉落現金,經路人撿拾之情節,惟該情節為香港發生過之真實案件,自非得由原告錢人豪所獨占,且該情節並非無法無天劇本之重要部分,尚難認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係重製或改作無法無天劇本而來。
⑹上開⑭部分,主角雖均有信教之情節,惟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中,通緝犯第一名林祿和改名換姓,建立「新心靈社」成為宗教首腦「尊者」,專門傳教詐騙,謀財害命,信徒母親帶兒子來「新心靈社」淨化,兒子遭信徒下藥,母親被詐財,主角最後發現「尊者」就是林祿和,假傳教之名,行詐欺拐騙之實,遂將林祿和及邪教人員全部滅口;
無法無天劇本中,則是主角入獄後健檢發現未罹癌,從此洗心革面,信仰基督教、真心傳道,兩者劇情架構、表達方式截然不同,實難認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⑺上開⑮部分,為電影情節中常見主角家中有待扶養之年邁母親或奶奶(外婆)之情節,此一概念自非得由原告錢O豪所獨占。
況且,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中,係在前段故事情節,即敘述由密醫擔任主角奶奶(外婆)之緊急聯絡人,經醫院通知密醫,再由密醫通知主角後,場景來到醫院,主角奶奶(外婆)在醫院中即因手術未成功而死亡;無法無天劇本中,僅有在場11、場58,主角與老醫生對話中提及其母親中風,以及主角在獄中想到長毛在其逃亡時幫忙照顧其年邁中風母親,其不能坐視不理,兩者劇情架構、表達方式截然不同,實難認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⑻上開⑯部分,雖均有坐船之情節,然黑道幫派電影中,常見搭船偷渡跑路之情節,此一概念自非得由原告錢O豪所獨占。
況且,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中,主角係因為尋得林祿和而來到澎湖,並在完成除去通緝犯林祿和之心願後,搭船返回本島準備自首;
無法無天劇本中,主角係因在臺灣已無容身之地,才劫持漁船準備偷渡,兩者劇情架構、表達方式截然不同,實難認有實質相似之情形。
⒋再者,原告等雖主張其無法無天劇本曾於其微博社群平台及107年間香港燎原計畫中公開,而認被告黃O甫可能接觸無法無天劇本等語,並經證人劉O浩、林O賢證述在卷,惟證人林O賢僅泛稱原告錢O豪於西元2011、2012年有將原證8之無法無天劇本全文放在臉書上等語,惟原告等主張原證8之無法無天劇本至遲係於106年10月6日完成,原告錢O豪豈有於100、101年間即將無法無天劇本全文放至社群平台之理;
再觀諸原告錢O豪之微博網站資料截圖,僅能見部分故事大綱,且內容亦與其所主張原證8之無法無天劇本不完全相同;
參以,劇本尚未找到投資方或開拍前,創作人無不將之當成秘密保護之,豈有自行於社群平台公開其著作之理,實難認原告錢O豪有完整公開其無法無天劇本之情事。
又原告等所稱之燎原計畫,依新聞報導係於107年3月21日在香港會議展覧中心舉辦,斯時被告黃O甫均在日本拍攝影片,自無接觸無法無天劇本之可能;
況且,無論原告等或證人劉O浩,就無法無天劇本係如何在燎原計畫中公開、如何提供劇本或故事大綱、係提供予何人均無法清楚陳述。
是依目前原告等所提證據,實難認定被告黃O甫或其他被告有接觸無法無天劇本之可能性。
五、綜上所述,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與無法無天劇本並無實質相似,尚難認周處除三害電影劇本係重製或改作無法無天劇本而來,且依原告目前所提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等有接觸無法無天劇本之可能,是原告等主張被告等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即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