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八大混淆誤認因素的源頭:美國DuPont因素

DuPont 因素(DuPont Factors)是源自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現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1973 年的標誌性判決 In re E. 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476 F.2d 1357 (CCPA 1973) 中所確立的準則。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與聯邦法院依據這些因素,來判斷兩個商標之間是否存在美國法律(15 U.S.C. §1052(d))所定義的「混淆誤認之虞」。


一、13 項 DuPont 因素

雖然總共有 13 項因素,但在大多數案件中,只有其中幾項具有「決定性」影響。前兩項通常是最關鍵的。

  1. 商標的相似性(Similarity of the Marks): 測試其外觀、讀音、含義及商業印象。
  2. 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性(Relatedness of Goods/Services): 消費者心中對於這些產品/服務的相似程度或關聯性。
  3. 行銷管道的相似性(Similarity of Trade Channels): 產品是否在相同類型的商店或平台上銷售。
  4. 銷售條件(Conditions of Sale): 購買行為屬於「衝動購物」(謹慎度低)還是專業投資(謹慎度高)。
  5. 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Fame of the Prior Mark): 越強大、越知名的商標,受保護的範圍越廣。
  6. 市面上類似商標的數量與性質(Number and Nature of Similar Marks in Use): 若許多人都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標,該商標可能被視為「弱勢商標」。
  7. 實際混淆的性質與程度(Nature and Extent of Any Actual Confusion): 是否已有消費者實際產生混淆的證據。
  8. 併行使用且未發生實際混淆的時間(The Period of Concurrent Use without Actual Confusion): 若兩商標已並存多年且無問題,則混淆可能性較低。
  9. 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多樣性(The Variety of Goods on which a Mark is Used): 該商標是否為使用在多種商品上的「家族商標」(如 Virgin 或 Yamaha)。
  10. 申請人與所有人之間的市場界面(The Market Interface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Owner): 雙方是否達成任何協議(如「共存協議」)。
  11. 申請人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範圍(The Extent to which the Applicant Has a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法律範疇。
  12. 潛在混淆的程度(The Extent of Potential Confusion): 混淆是微不足道的,還是重大的。
  13. 其他任何已證實的事實(Any Other Establised Fact): 用於涵蓋特殊情況的綜合性因素。

二、判決案例應用:DuPont 案本身

此案涉及 “RALLY” 商標:

  • 衝突點: 一家公司申請將 “RALLY” 註冊於汽車清潔上光劑;另一家公司則已在通用家用清潔劑上擁有 “RALLY” 商標。
  • 判決結果: 儘管商標完全相同,法院仍允許註冊。
  • 關鍵理由: 雙方簽署了「市場與地域限制協議」(並存協議Consent Agreement)。他們證明透過專業化的行銷與不同的目標客群,兩者可以在不混淆公眾的情況下並存。

三、核心因素總結

在標準的 USPTO 審查意見書(Office Action)中,審查官通常會集中分析以下重點:

因素混淆誤認之虞:高混淆誤認之虞:低
商標相似性讀音/外觀近乎相同(如 “Koke” 與 “Coke”)。視覺或發音上有顯著差異。
商品相關性互補性商品(如咖啡與咖啡杯)。不相關的產業(如軟體與醬油)。
目標客群一般大眾、低價商品。專業人士、高價商品。
實際混淆有記錄在案的誤寄郵件或誤打電話。長期的和平共存歷史。

四、重要提示:靈活性

並非所有 13 項因素在每個案件中都相關。USPTO 和法院經常指出,因素 1 和因素 2 是最重要的。如果商標非常相似且商品高度相關,除非申請人能提供其他因素的強烈證據(如共存協議或證明該領域已存在大量類似商標),否則通常會被拒絕註冊。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