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

娛樂法(不公平競爭 表徵 活動名稱)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v.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只是活動名稱,並非「表徵」,不受公平交易法保護。被告使用類似名稱,並無不公平競爭行為。

娛樂法(不公平競爭 表徵 活動名稱)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v.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只是活動名稱,並非「表徵」,不受公平交易法保護。被告使用類似名稱,並無不公平競爭行為。 閱讀文章 »

娛樂法(電影 籌資 劇本 電影前期製片與監製聘雇契約書)影未來公司 v. 陳O珊:法院認為,被告在簽署「電影前期製片與監製聘雇契約書」前後,都沒有就「餘生」劇本展開電影的前期資金募資,卻告知原告劇本成熟可以尋找投資人、已有股東願意投資數百萬,並以此為前提與原告公司交涉合作架構,使原告公司陷於錯誤而與被告簽訂「電影前期製片與監製聘雇契約書」並交付定金與製作費,被告構成詐欺行為,契約可撤銷。

娛樂法(電影 籌資 劇本 電影前期製片與監製聘雇契約書)影未來公司 v. 陳O珊:法院認為,被告在簽署「電影前期製片與監製聘雇契約書」前後,都沒有就「餘生」劇本展開電影的前期資金募資,卻告知原告劇本成熟可以尋找投資人、已有股東願意投資數百萬,並以此為前提與原告公司交涉合作架構,使原告公司陷於錯誤而與被告簽訂「電影前期製片與監製聘雇契約書」並交付定金與製作費,被告構成詐欺行為,契約可撤銷。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追劇APP) 韓劇「任意依戀」 v. 歐酷公司「電視連續劇APP 」:被告並無「儲存」影音檔案再「播放」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以「超連結」方式讓使用者簡化以便利接近(access)使用外部網站,無「公開傳輸」行為,亦非「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著作」。由2019年5月1日增訂著作權法87.1.8處罰追劇APP可知,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和「法律不溯及原則」,被告公司提供的追劇APP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公開傳輸行為。本案「真正為公開傳輸的行為人」不明,被告主觀上無從與之存有共同犯意聯絡或幫助犯意,客觀上被告無從透過分工參與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著作權 追劇APP) 韓劇「任意依戀」 v. 歐酷公司「電視連續劇APP 」:被告並無「儲存」影音檔案再「播放」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以「超連結」方式讓使用者簡化以便利接近(access)使用外部網站,無「公開傳輸」行為,亦非「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著作」。由2019年5月1日增訂著作權法87.1.8處罰追劇APP可知,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和「法律不溯及原則」,被告公司提供的追劇APP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公開傳輸行為。本案「真正為公開傳輸的行為人」不明,被告主觀上無從與之存有共同犯意聯絡或幫助犯意,客觀上被告無從透過分工參與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著作權人認定) 35名詞曲作家 v. 點將家:法院認為,基於長期以來音樂市場的運作機制及商業習慣,點歌本上雖載有詞曲作家姓名,但不代表詞曲作家就是著作權人。詞曲作家是否為著作權人,應由法院依據證據資料綜合判斷。

娛樂法(著作權 音樂著作 著作權人認定) 35名詞曲作家 v. 點將家:法院認為,基於長期以來音樂市場的運作機制及商業習慣,點歌本上雖載有詞曲作家姓名,但不代表詞曲作家就是著作權人。詞曲作家是否為著作權人,應由法院依據證據資料綜合判斷。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追劇APP) 三立「世間情」v. 歐酷公司「電視連續劇2APP」:追劇APP集盜版網站之大成,為純觀看侵權影視的程式,侵害告訴人的公開傳輸權。其提供可公開傳輸盜版著作的電腦程式,亦屬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 追劇APP) 三立「世間情」v. 歐酷公司「電視連續劇2APP」:追劇APP集盜版網站之大成,為純觀看侵權影視的程式,侵害告訴人的公開傳輸權。其提供可公開傳輸盜版著作的電腦程式,亦屬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權 遊戲) 智冠「武林群俠傳」v. 河洛「俠客風雲傳」: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抄襲原告的劇情框架、特色人物、場景、對話、武功及武器道具的相關文字描述、人物造型、場景繪圖,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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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著作權 線上遊戲) 「海神」 v. 「海神戰紀」:法院認為,原告矩陣圖為單純通用表格,且欠缺原創性。兩造遊戲之使用者介面雖均以希臘海神及吃角子老虎機之風格而設計,但其中描繪遊戲之圖案設計細節、中獎說明及所表達給予遊戲體驗者之整體感受均具有明顯差異,兩造遊戲之使用者介面並不構成實質近似。

娛樂法(著作權 線上遊戲) 「海神」 v. 「海神戰紀」:法院認為,原告矩陣圖為單純通用表格,且欠缺原創性。兩造遊戲之使用者介面雖均以希臘海神及吃角子老虎機之風格而設計,但其中描繪遊戲之圖案設計細節、中獎說明及所表達給予遊戲體驗者之整體感受均具有明顯差異,兩造遊戲之使用者介面並不構成實質近似。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權 劇本 改編 授權區域) 張O華「最後的臨別禮物」小說、「天堂建築師」劇本 v. 島嶼視覺文創公司 :法院認為,原告(小說家、編劇)授權被告(視覺文創公司)撰寫「故事大綱」以尋覓拍攝電影的資金,但並沒有限定授權區域。被告將該故事大綱參加北京國際電影節的創投項目,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娛樂法(著作權 劇本 改編 授權區域) 張O華「最後的臨別禮物」小說、「天堂建築師」劇本 v. 島嶼視覺文創公司 :法院認為,原告(小說家、編劇)授權被告(視覺文創公司)撰寫「故事大綱」以尋覓拍攝電影的資金,但並沒有限定授權區域。被告將該故事大綱參加北京國際電影節的創投項目,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RO新仙境傳說 v. 「晨曦仙境」私人伺服器線上遊戲網站:被告將盜版的「RO新仙境傳說」遊戲網站程式重置下載於伺服器主機,架設「晨曦仙境」私服網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 RO新仙境傳說 v. 「晨曦仙境」私人伺服器線上遊戲網站:被告將盜版的「RO新仙境傳說」遊戲網站程式重置下載於伺服器主機,架設「晨曦仙境」私服網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機上盒 數位串流技術 公開傳輸 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優達公司「樂活第五台」:尼索美公司進口銷售「數位機上盒」予優達公司,供優達公司出租予消費者,連結至中國「快播網」而得觀看未經授權的節目,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 機上盒 數位串流技術 公開傳輸 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優達公司「樂活第五台」:尼索美公司進口銷售「數位機上盒」予優達公司,供優達公司出租予消費者,連結至中國「快播網」而得觀看未經授權的節目,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娛樂法(商標 著名商標) DC Comics公司所註冊的「Gotham」商標,已使消費者將之與蝙蝠俠電影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和聯想,並深植消費者心中,在漫畫、電影及相關周邊商品為著名商標。他人註冊「Gotham」在第41類的「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應予撤銷。

娛樂法(商標 著名商標) DC Comics公司所註冊的「Gotham」商標,已使消費者將之與蝙蝠俠電影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和聯想,並深植消費者心中,在漫畫、電影及相關周邊商品為著名商標。他人註冊「Gotham」在第41類的「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應予撤銷。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損害賠償 失權制裁) 蕭言中The Moment系列漫畫 v. 被告The Mouse系列漫畫:被告遲延提出關於損害賠償的抗辯,法院給予失權制裁,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主張的300萬元。

(著作權 損害賠償 失權制裁) 蕭言中The Moment系列漫畫 v. 被告The Mouse系列漫畫:被告遲延提出關於損害賠償的抗辯,法院給予失權制裁,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主張的300萬元。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 劇本 是共同著作 有正當理由改作 無實質近似) 「最難忘的同學會」 劇本(原被告共同創作)v. 「奇幻同學會」劇本(被告找其他編劇完成):兩造劇本雖然「人物」及「劇情主幹」部分雷同,但「極大比例之情節發展」已南轅北轍,顯為不同的故事劇情,不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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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著作權 授權 無偽造變造簽名 無詐欺) 劉O松 v. 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藝術家在同意書上的簽名並非被告偽造,雙方所簽署的同意書具有契約效力,被告依同意書的約定上傳告訴人的著作,不具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娛樂法(著作權 授權 無偽造變造簽名 無詐欺) 劉O松 v. 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藝術家在同意書上的簽名並非被告偽造,雙方所簽署的同意書具有契約效力,被告依同意書的約定上傳告訴人的著作,不具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閱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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