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音樂遊戲娛樂|文創設計

(商標 廢止 未使用)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看見台灣Video Taiwan」的實際使用商標態樣與註冊的商標圖樣不同,欠缺同一性,應認為其未使用商標,應予廢止。

(商標 廢止 未使用)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看見台灣Video Taiwan」的實際使用商標態樣與註冊的商標圖樣不同,欠缺同一性,應認為其未使用商標,應予廢止。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RO新仙境傳說 v. 「晨曦仙境」私人伺服器線上遊戲網站:被告將盜版的「RO新仙境傳說」遊戲網站程式重置下載於伺服器主機,架設「晨曦仙境」私服網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 RO新仙境傳說 v. 「晨曦仙境」私人伺服器線上遊戲網站:被告將盜版的「RO新仙境傳說」遊戲網站程式重置下載於伺服器主機,架設「晨曦仙境」私服網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機上盒 數位串流技術 公開傳輸 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優達公司「樂活第五台」:尼索美公司進口銷售「數位機上盒」予優達公司,供優達公司出租予消費者,連結至中國「快播網」而得觀看未經授權的節目,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 機上盒 數位串流技術 公開傳輸 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優達公司「樂活第五台」:尼索美公司進口銷售「數位機上盒」予優達公司,供優達公司出租予消費者,連結至中國「快播網」而得觀看未經授權的節目,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閱讀文章 »

娛樂法(商標 著名商標) DC Comics公司所註冊的「Gotham」商標,已使消費者將之與蝙蝠俠電影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和聯想,並深植消費者心中,在漫畫、電影及相關周邊商品為著名商標。他人註冊「Gotham」在第41類的「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應予撤銷。

娛樂法(商標 著名商標) DC Comics公司所註冊的「Gotham」商標,已使消費者將之與蝙蝠俠電影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和聯想,並深植消費者心中,在漫畫、電影及相關周邊商品為著名商標。他人註冊「Gotham」在第41類的「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應予撤銷。 閱讀文章 »

(著作權 損害賠償 失權制裁) 蕭言中The Moment系列漫畫 v. 被告The Mouse系列漫畫:被告遲延提出關於損害賠償的抗辯,法院給予失權制裁,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主張的300萬元。

(著作權 損害賠償 失權制裁) 蕭言中The Moment系列漫畫 v. 被告The Mouse系列漫畫:被告遲延提出關於損害賠償的抗辯,法院給予失權制裁,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主張的300萬元。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 劇本 是共同著作 有正當理由改作 無實質近似) 「最難忘的同學會」 劇本(原被告共同創作)v. 「奇幻同學會」劇本(被告找其他編劇完成):兩造劇本雖然「人物」及「劇情主幹」部分雷同,但「極大比例之情節發展」已南轅北轍,顯為不同的故事劇情,不構成抄襲。

娛樂法(著作 劇本 是共同著作 有正當理由改作 無實質近似) 「最難忘的同學會」 劇本(原被告共同創作)v. 「奇幻同學會」劇本(被告找其他編劇完成):兩造劇本雖然「人物」及「劇情主幹」部分雷同,但「極大比例之情節發展」已南轅北轍,顯為不同的故事劇情,不構成抄襲。 閱讀文章 »

娛樂法(著作權 授權 無偽造變造簽名 無詐欺) 劉O松 v. 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藝術家在同意書上的簽名並非被告偽造,雙方所簽署的同意書具有契約效力,被告依同意書的約定上傳告訴人的著作,不具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娛樂法(著作權 授權 無偽造變造簽名 無詐欺) 劉O松 v. 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藝術家在同意書上的簽名並非被告偽造,雙方所簽署的同意書具有契約效力,被告依同意書的約定上傳告訴人的著作,不具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閱讀文章 »

(契約 解除 催告 定作人協力義務 驗收 追加工作項目) 遊戲程式設計契約:契約並未清楚約定委託人應協力提供的資料,設計公司不得以委託人違反協力義務解除契約。

(契約 解除 催告 定作人協力義務 驗收 追加工作項目) 遊戲程式設計契約:契約並未清楚約定委託人應協力提供的資料,設計公司不得以委託人違反協力義務解除契約。 閱讀文章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