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事實
本案是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對高虹安提起的侵害著作權法刑事自訴案件。
資策會主張,高虹安明知「本件論文一」與「本件論文二」為資策會依經濟部科技補助計畫產出、屬資策會所有之語文著作,卻未經同意或授權,將本件論文一至少8成以上、本件論文二至少3成以上重製、改作於其博士論文中。
資策會指出,高虹安在其博士論文中未表明引用上述兩篇論文,並於民國107年4月發表後,公開傳輸至美國俄亥俄州圖書資訊網路(OhioLINK)及ProQuest資料庫供大眾下載,侵害了資策會的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及姓名表示權。
二、法院焦點:自訴期間過了沒?
本案涉及的罪名依法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或自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逾期則不得再行自訴。
高虹安涉嫌論文抄襲這件事情最早在110年10月18日被爆料,111年9月20日鏡週刊加以報導,而資策會於111年10月25日提起本件自訴。
「資策會究竟何時確知高虹安涉嫌侵權?有沒有超過自訴期間?」成為一、二審法院的爭點核心。
(一)一審法院:資策會敗訴
一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資策會的自訴已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
一審法院的主要理由在於,化名「翁達瑞」的陳時奮早於110年10月18日便在臉書發文,並附上比對圖,指控高虹安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資策會的專案期刊論文。事發後,資策會隨即指派國會聯絡人周晉生與高虹安聯繫,經濟部技術處處長邱求慧也有致電關切。根據高虹安與周晉生的通話錄音顯示,資策會長官當時認為「沒有完全的證據,這個人又匿名」,且回應對資策會不見得有利,因而決定「冷處理」。此外,資策會所屬的科技法律研究所當時也曾進行研究,初步認為「沒有IP運用的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資策會對此事極為重視,不可能僅因信任高虹安就全然無作為。且兩篇論文篇幅僅各6頁,資策會的科法所應能在110年10月18日後不久即透過軟體完成比對,故推斷資策會早於提起自訴回溯6個月前就已知悉自訴事實。
(二)二審法院:逆轉
二審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則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自訴並未逾期。
二審法院指出,陳時奮在110年10月的臉書貼文僅提及「本件論文一」,完全未提及「本件論文二」。高虹安的博士論文長達百餘頁、近兩萬字,若未進行逐字逐頁的實質比對,實難僅憑網路匿名文章就確切知悉侵權事實及比例(如論文二被抄襲三成)。
二審法院依據資策會內部群組的對話紀錄發現,資策會是在鏡週刊於111年9月20日報導後,才指示內部人員使用軟體進行比對,並於111年10月19日至20日間確認「本件論文二保守估計約有三成被引用」。因此,二審認定資策會是在111年10月20日才確實知悉論文二遭抄襲的內容,並於同年月25日提起自訴,並未違反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2026.4.16)
三、資策會「冷處理」的法律代價?
以事後之明的角度來看,所有的著作權案件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應該要採取適當的行動:
(一)初期冷處理(警覺性與查證不足)
當110年10月陳時奮首次在網路上公開指控並提出比對圖時,資策會以「沒有完全的證據,這個人又匿名」以及認為「回應對我們來說也不是那麼有利」為由,選擇「冷處理」。這顯示資策會在面對自己的著作權可能遭受侵害的公開質疑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啟動實質的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一年後因媒體大幅報導才熱處理(對外聲明與立場前後反覆)
在事件初期,資策會曾對外表示「本會研發成果會以各種形式對外發布,若非實際應用,沒有侵權的問題。學術論文引用公開文件之慣例是標示引用(quote),無需取得著作人之同意,因此論文爭議與本會無關」。然而,在相隔一年後媒體再次大幅報導時,資策會才進行軟體比對並改口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