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可以說沒有什麼造型,但是質料相當的舒適。
沒想到它也發生了商標爭議。
故事是這樣的:
智慧財產法院也認為構成搶註。
忘了去延展的商標,還是可以當作據以評定的「先使用商標」。
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啟示還是一樣:
【三福】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2020.2.13)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2/sun-furein.html
【鼎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602號判決(2019.12.3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2/oo8110487oooo.html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2020.2.13)
原 告 李O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三福製衣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0日經訴字第1080630726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25日以「三福Sun Fur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汗衫、T恤、內褲、圍兜、肚圍、襪子、服飾用手套、初生嬰兒服、嬰兒褲、嬰兒和服」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79533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
伍、得心證之理由: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
二、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定有明文。…
查據以評定商標除附圖二編號4 之商標外,其餘附圖二編號1 至3 、5至9 之商標雖均因商標權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而消滅,惟如上述,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不論在國內有無註冊均有適用,亦未排除註冊後因商標權期間屆滿而消滅之商標,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中,如附圖二編號4 商標之專用權期間尚未屆滿,其餘據以評定商標雖因專用權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而失效,惟參加人仍可援引作為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申請評定之依據,原告主張據以評定商標均因屆期而消滅,參加人已非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評定云云,不足採信。…
七、原告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
又參加人依乙證2 附件28之資料,統計其於104 年間在PChome商店街銷售據以評定商標之商品的金額達487,726 元,依乙證2附件30至34統計其餘第三人於104 年4 月至105 年2 月間在Yahoo !拍賣平台銷售據以評定商標之商品達45,264元,足認參加人長期註冊及使用據以評定商標達相當之期間並有一定之銷售數量,另由原告於106 年7月24日評定答辯書所附系爭商標使用於衣服商品之事證可知,原告亦係從事服飾相關產業之業者,與參加人具競爭同業關係,對於服飾相關商品市場情形必然會投入較多之關注,且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據以評定商標商品已在各大購物網路平台上行銷達一定之數量,原告不難透過業務經營及對相關資訊之關注及蒐集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二)再查,訴外人○○公司曾於104 年12月29日向參加人購入100 套「棉男大衛生衣」商品,有參加人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1 張可稽,而○○公司之地址臺北市○○區○○街000 號1 樓與原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時所填載之地址相同,原告於其個人臉書載明其為○○公司員工,參加人並主張○○公司負責人林○○為藝人蕭○○之經紀人,原告則為蕭○○之司機,經本院提示上開證據予原告,原告自承其為○○公司之員工並為藝人蕭○○之司機,惟辯稱其並未接觸○○公司之採買業務,○○公司是否有在上開時間向參加人購買「棉男大衛生衣」商品,經其詢問○○公司相關人員,因時日已久無從確定云云。
(三)「三福」之漢語拼音,應為「San Fu」而非「Sun Fure」,「三福」與「Sun Fure」,並非彼此的發音對照,而係兩個獨立的單詞,衡情原告如欲以中文「三福」拼音相同之外文合併作為商標使用,應使用「三福San Fu」而非「三福SunFure」,惟系爭商標竟採用與據以評定商標完全相同之「三福Sun Fure」作為商標,且對於何以採用「三福Sun Fure」為商標,並未提出相關說明,難認為二者誠屬巧合,應認為原告在申請系爭商標之前,已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四)綜上,本院認為參加人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在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之前,已因業務往來或同業關係等,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其以高度近似於據以評定商標之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應係出於仿襲之意圖,洵堪認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