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人臉辨識可能違法|英國Bridges v. South Wales Police案(2020)


一、 事實背景

本案原告 Edward Bridges 先生是一位居住在卡地夫(Cardiff)的公民。他在 2017 年與 2018 年間,分別在繁忙的購物街區及一場國防工業展覽會中,遭遇南威爾斯警務處(South Wales Police, SWP)部署的「自動人臉辨識技術」(AFR Locate)。

該技術透過監視器即時掃描路人面部,提取生物特徵碼,並將其與警方設定的「觀察名單」(Watchlist)進行比對。Bridges 認為這種大規模、無差別的監控行為侵害了他的隱私權,且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因此在人權組織 Liberty 的協助下,對警方提出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

二、 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敗訴(2019 年,高等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警方使用人臉辨識技術是合法且相稱的。其理由主要如下:

(一) 法律依據充足

法院認為當時的《普通法》(Common Law)、《資料保護法》以及《監控攝像機行為準則》已構成足夠的法律框架。

(二) 比例原則

法院認定警方的目的(預防犯罪、捕捉逃犯)具有正當性,且技術使用僅限於特定地點與時間,對個人隱私的干預相對於公共安全利益是相稱的。

(三) 隱私期待

法院認為民眾在公共街道上的隱私期待權利較低,且警方在掃描後若未發現匹配,隨即會刪除數據,並未對原告造成實質損害。

三、 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勝訴(2020 年,上訴法院)

R (Bridges)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Wales Police & Others

上訴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判定警方目前的做法不合法。主要理由可歸納為三大法律瑕疵:

(一) 缺乏法律明確性

法院指出,現行的法律架構賦予警方過大的裁量權。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哪些人可以被列入「觀察名單」,也未限制警方可以在何時、何地部署這項技術。這種缺乏預見性的授權,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隱私權)的要求。

(二) 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有瑕疵

法院認為警方在進行法定的資料保護評估時,錯誤地預設該技術不會侵害廣大一般民眾(非名單內人員)的隱私,導致評估結果未能真實反映技術帶來的風險。

(三) 違反公共部門平等義務(PSED)

這是本案最具影響力的裁定。法院認為警方有責任主動確認該技術是否存在種族或性別偏見。警方不能僅盲目相信廠商的說法,而必須自行採取合理步驟進行科學驗證,以確保技術不會造成歧視。

四、 結論

「Bridges 案」是全球人權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二審判決確立了政府在使用人工智慧監控技術時,不能僅憑「打擊犯罪」的概括理由,而必須建立在明確、透明且受限的法律框架之上。這為未來各國在制定人工智慧治理規範(AI Governance)時,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法理標準。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