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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 公平交易法) 台灣房屋v.住通搜尋系統: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被告並未以不正方法獲取原告公司內部之資訊,而係自行開發電腦軟體程式 ,就各大房屋仲介公司官方網站所陳列之「公開物件」資訊 ,提供整理分析比對之功能,以此招徠會員並收取費用,乃被告運用本身對於不動產交易之專業知識加上電腦工具之輔助,所創造可以獲利的商業模式,該運用電腦工具之輔助而獲取資訊之行為,應不具有可非難性,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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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 公平交易法) 台灣房屋v.住通搜尋系統:二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業者未投入相當之努力爭取客戶,而以榨取他人網站之不動產租售資料之方式,藉以混充己身網站資料,為榨取他人努力經營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不公平競爭 公平交易法) 台灣房屋v.住通搜尋系統:二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業者未投入相當之努力爭取客戶,而以榨取他人網站之不動產租售資料之方式,藉以混充己身網站資料,為榨取他人努力經營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閱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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