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2026.02.11)
一、背景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鄺書霈將軍紀念館」登錄文化資產爭議做出判決。
案件起因於屋主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將建物登錄為「紀念建築」卻遭駁回,隨後引發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市府原先以「不符合歷史建築基準」作為拒絕前提,與後續修正的法規本旨不符,且法律適用應以裁判時的新法基準為準。判決強調,紀念建築的認定應具備專業審議與公民參與,不能僅由個別委員事後意見補正程序瑕疵。最終法院裁定駁回臺南市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要求市府必須依照最新的法律見解重新作出行政處分。
二、文資法區分「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
- 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法律爭點
鄺書霈將軍紀念館的法律爭議,主要源於建物所有人與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對於「紀念建築」登錄審查基準的法規適用爭議。
建物所有人鄺OO於民國108年(2019年)8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將其所有的「鄺書霈將軍紀念館」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紀念建築」。臺南市政府經現場勘查並提送文資審議會審議後,於109年(2020年)以該建物「不登錄歷史建築,自亦不符合紀念建築登錄基準」為由,發函否准了這項申請。
本案最大的法律爭點在於,臺南市政府審查時所依據的法規標準是否合法與恰當。
(一)舊法規的限制與市府的處分
依據修正前(110年11月23日前)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建造物必須先合於「歷史建築」的登錄基準,才能登錄為「紀念建築」。臺南市政府當初即是以此舊法規為依據,認為該館不具備歷史建築資格,進而否准其紀念建築的申請。
(二)新法規的修正與脫鉤
法規修正後(新增第2條之1),將「紀念建築」的審查基準獨立出來,不再限制必須先符合歷史建築的要件。修法理由明確指出,舊法規的規定容易讓審議過程產生混淆,且《文資法》本就將「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分為屬性不同的文化資產,新法規是為了回歸母法的立法原意所做的調整。
(三)法院的見解
法院認為,新法規既是為了排除舊規定造成的混淆並符合母法本旨,且有利於人民權利保障,對於尚未終結確定的申請案(如本案)就應當適用新法。臺南市政府適用舊規定駁回申請,屬於有違法律見解的錯誤。臺南市政府雖反駁此舉違反「實體從舊原則」與「新法不得溯及既往適用原則」,但被法院認定為對法律適用的誤解,不予採信。
(四)行政處分理由的追補爭議
在訴訟期間,臺南市政府曾試圖補救,私下函詢原審議會的委員「若依新法規審查是否仍符合紀念建築標準」,並以委員們個別表示「仍不符要件」的意見作為原處分的追補理由。然而,法院駁回了這項做法,認定委員事後的「個別意見表述」無法等同於合議制下經法定程序討論表決的「委員會決議」。此外,這項追補改變了原處分的法令依據與主要理由,已不具備同一性,依法不得作為追補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