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新竹北埔姜屋天水堂被指定為縣定古蹟

一、背景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5號判決(2026.1.22)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針對「北埔姜屋天水堂(新屋)」被指定為縣定古蹟案所做出的113年度上字第95號判決。案件起因於新竹縣政府公告指定該建物為古蹟,導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認為財產權遭受特別犧牲且未獲得合理補償,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先前判決撤銷該古蹟指定處分,理由是縣政府未充分審酌補償措施,違反了比例原則。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古蹟指定具備專業判斷餘地,且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有容積移轉等補償機制,原判決在法律適用與事實調查上存在違誤。最終,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廢棄原判決,並將案件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二、法律爭點

本案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審)與最高行政法院之間,主要有以下三個核心法律爭議點:

(一)古蹟指定是否造成財產權的「特別犧牲」而必須於處分時給予補償?

  • 原審法院見解: 原審認為,指定古蹟會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充分使用、收益及處分土地,交易價值嚴重減損,構成對人民財產權逾越社會責任的「特別犧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精神,縣府在作成指定處分前,未考量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補償,即有判斷濫用之違法。原審亦認定,文資法規定的維護補助、稅賦減免及容積移轉等,皆不能算是相當之補償。
  •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審適用法規錯誤。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是針對「舊文資法」未將容積移轉等補償措施擴及「歷史建築」所作的解釋。對於「古蹟」而言,文資法第41條已明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因古蹟指定致開發權能受限時,得等值申請容積移轉或其他獎勵措施,這已經是立法者考量特別犧牲所給予的合理、相當之補償。因此,主管機關依法作成古蹟指定處分時,縱未另行斟酌給予金錢補償,也不能因此認定該處分違背比例原則或侵害財產權。

(二)法院對於古蹟指定「專業判斷餘地」的審查界線為何?

  •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判斷某一建造物是否具備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等文化價值而達指定基準,涉及高度專業與文化價值評估,由具備專業及民間代表組成的文資審議會進行決議,具有不可替代性,法院原則上應尊重主管機關的「判斷餘地」。除非行政機關的決定涉及基於錯誤資訊、明顯違反解釋法則或法定正當程序等瑕疵,法院始得審查。
  •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並未針對所有權人所主張的各項實體與程序違法瑕疵進行調查,就逕自以「主管機關未將特別犧牲及補償事宜納入考量」為由,率然認定審議決定濫用判斷餘地並撤銷處分,此舉屬於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且判決不備理由。

(三) 原審判決是否構成「訴外裁判」的程序違法?

  • 爭議情況: 在進入行政訴訟前,被上訴人曾提起訴願,當時訴願決定已將原處分中關於某部分土地(面積18.43平方公尺)的古蹟定著範圍予以「撤銷」,因此當事人在原審起訴時,僅聲明撤銷「訴願決定不利被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的「原處分」。
  •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原審法院卻對當事人未聲明撤銷的範圍(亦即已經被訴願機關撤銷、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逕為實體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全部均予撤銷」,這違反了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中「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為判決」的規定,構成訴外裁判的明顯違法。

總結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在適用「特別犧牲與補償」的法理、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的審查方式,以及訴訟程序(訴外裁判)上均有違法之處,因此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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