洢蓮絲隆鼻醫療糾紛逆轉判決

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常規」是判定醫師是否有過失的關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展現了醫學新知、產品仿單變更以及客觀證據如何翻轉判決結果。

本案被告邱OO醫師在為曾接受Goretex植入的病患施打洢蓮絲(Ellanse)後,遭控業務過失傷害,一審原判有罪,二審卻逆轉改判無罪。

此案的判決理由,對於醫病雙方皆具有深遠的啟發意義。

一、 施打劑量與術後照護的真相

在本案初始,告訴人指控被告施打0.8cc的洢蓮絲過量,導致鼻部產生紅腫與C型變形。然而,科學證據與專業鑑定推翻了這項指控。法院參酌洢蓮絲植入劑仿單,確認其單次療程適用劑量值為1ml。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的鑑定意見也明確指出,0.8cc的注射量無法認定為過量

此外,針對術後的處置,當病患透過通訊軟體向診所反映紅腫疼痛時,被告診所已明確告知「記得多冰敷」、「不可以自己去找診所亂擠」,並要求「回診再給醫師看」。衛生福利部醫審會及證人醫師皆認同,此衛教處置完全符合醫療常規。反而是病患未遵從醫囑回診,逕自尋求其他診所處置,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術後照護上已經盡責,針對紅腫現象並無疏失或可歸責之事由。

二、 關鍵逆轉:仿單變更與醫療常規的重新界定

本案一審之所以判決有罪,關鍵之一在於衛生福利部醫審會原先認為,在曾植入Goretex假鼻體的部位注射洢蓮絲「難謂符合醫療常規」。其主要依據是舊版洢蓮絲仿單將「曾植入永久性植入劑部位」列為禁忌症,以及特定醫學期刊的記述。

然而,案件到了二審出現重大突破。法院查明,洢蓮絲更新後的仿單已不再將該情況列為禁忌使用。根據美國臨床試驗登錄網站的資料,該產品並未進行新試驗,這意味著新版仿單的修訂是為了更正舊版的不合理之處。同時,醫審會引用的期刊僅標示「不宜」(Attention is drawn to…),並非強制禁止,醫師在臨床上仍有依據專業進行判斷的空間。後續高醫大的鑑定意見亦明確證實,在皮下層注射洢蓮絲以修補表皮凹陷,並無違反醫療常規。這項醫學實證的更新,成為推翻原先不利鑑定結論的重要原因。

三、 證詞瑕疵與科學證據的碰撞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發現了對被告不利之證詞存在諸多瑕疵。

首先,告訴人對於就醫過程(如是否前往榮總看診並擠出注射物)說詞前後反覆,缺乏補強證據支持。

其次,替告訴人進行後續引流處置的證人劉OO醫師,其證詞更屢遭客觀證據質疑。劉醫師雖然推論「注射過量造成紅腫」,但他不僅承認無法確定引流出的物質就是洢蓮絲,其說法也與醫審會「紅腫變形與劑量多寡無關」的鑑定結果相悖。更甚者,劉醫師原先在法庭作證稱「洢蓮絲不會吸收」,卻被發現這與自己診所網站的介紹及產品仿單記載「可全部吸收」完全矛盾。基於上述種種缺乏科學依據且前後不一的說法,法院最終不予採信其不利於被告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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