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留才制度:員工認股權憑證(Stock Options)

一、什麼是員工認股權憑證?

在現代企業的獎酬制度中,「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是兩種常見的留才工具。

它們最大的差異在於給予員工的「標的物」與「取得時機」: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直接將股票發放給員工,只是在員工達成既得條件(如服務年資或績效)前,該股票的處分與股東權利會受到限制。
  • 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發放的是一種「選擇權」,給予員工在未來特定期間內,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員工在行使認股權並繳足股款前,並未真正取得股票,且依法必須等發行屆滿兩年後才能開始行使認股權利。

二、發行對象與內部審核程序

(一)適用對象與員工資格

為便利企業延攬與留用集團人才,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給與對象極具彈性:

  • 涵蓋海內外集團員工:發放對象不僅限於本公司員工,亦可包含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的員工
  • 兼職員工亦可適用:為提供企業彈性,認股權人得包含公司的兼職(非全職)員工
  • 排除純董監事: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因為不具備員工身分,依法不得作為給與對象;但若董事兼具有公司員工的身分,則可基於員工身分獲配憑證。

(二)審核與授權機制

公司在審核發放名單與數量時,必須評估發放資料與績效連結的合理性,並依據身分提報不同層級審查:

  • 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須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 非經理人:須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 不得授權董事長:發放名單與獲配數量必須經過委員會與董事會的決議,公司應於辦法中訂定分配標準,相關資格與數量皆不得授權由董事長自行決定

三、發行數量與額度控管

(一)公司總發行量限制

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之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五(15%)

(二)單一員工數量上限

為了避免過度集中,法規對於單一員工能取得的獎酬數量設有嚴格上限,且必須將「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併累計計算

  • 累計給予單一員工的認股權憑證,加上其取得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三(0.3%)
  • 若再加計依其他規定發行的認股權憑證,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1%)
  • 專案核准例外:若擬給予特定員工的數量必須超過上述千分之三或百分之一的比例,公司可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等)申請專案核准,取得核准後即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四、認股條件、價格與履約處理

(一)履約期間與方式

  • 閉鎖期與存續期間:員工自取得認股權憑證之日起,必須屆滿二年後才能開始請求履約認股,且憑證的存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 履約方式:公司可選擇以「發行新股」交付,或是買回「庫藏股(已發行股份)」來作為履約的股票來源。
  • 失效股份不得循環利用:若受領員工離職、表現未如預期或自願放棄認股權,該憑證必須註銷,公司不能將這些放棄的股份額度再轉配發給其他員工

(二)認股價格的訂定與調整

  • 發行定價: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是興櫃或未公開發行公司,則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 價格調整機制:發行後若遇有公司股本變動(如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減資等),公司得依公式調整認股價格或增發認股數量,以維持員工的權利價值。但是,公司不宜僅因為「市場股價狀況」或其他外在因素,就隨意設立重設條款(Reset)來調降認股價格

(三)認股後的權利義務

在員工尚未行使認股權前,並不具備股東身分。一旦員工依約繳足股款、取得普通股後,公司不得在認股辦法中限制其取得普通股後的法定權利(例如不得限制其未來的投票權、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權利等)。

本文參考金管會員工認股權憑證適用疑義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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