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利用權right of publicity:遊戲虛擬籃球員O’Bannon v. NCAA(2015)

一、 背景事實

O’Bannon v. NCAA一案的導火線始於前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的籃球明星 Ed O’Bannon。

2008年時,O’Bannon 發現在美商藝電(EA)所製作的大學籃球電子遊戲中,出現了一個與他外貌極為相似、穿著相同的31號球衣,且同樣效力於 UCLA 的虛擬球員。然而,O’Bannon 從未同意授權遊戲公司使用他的形象,也從未因此獲得任何報酬。

基於上述原因,O’Bannon 在2009年正式對國家大學體育協會(NCAA)與大學授權公司(CLC)提起訴訟。他主張 NCAA 透過「業餘主義」的相關規則,禁止學生運動員因其「姓名、形象與肖像」(Names, Images, and Likenesses, 簡稱 NILs)的使用而獲得報酬,此舉構成了非法的貿易限制,違反了美國《休曼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第1條。

二、 地方法院的歷史性裁決

經過審理後,地方法院作出了有利於原告的歷史性裁決,認定 NCAA 的規則確實違反了反壟斷法。

(一) 認定反競爭效應

地方法院指出,NCAA 及其會員學校在「大學教育市場」中形成了一種價格操縱(price-fixing)的共謀。各大學聯合起來,將學生運動員 NIL 的價值固定為零,這使得學生運動員成為了反競爭行為下的受害者。

(二) 審視促進競爭之目的

在檢視 NCAA 為其規則提出的辯護時,法院承認這些限制確實達到了兩項「促進競爭」的目的:第一是將學術與體育相結合;第二則是透過推廣大眾目前對「業餘主義」的理解,來維持消費者對大學體育產品的受歡迎程度與需求。

(三) 提出較少限制的替代方案

為了在不破壞上述雙贏目的的前提下改善現況,地方法院對 NCAA 發布了永久禁制令,並提出了兩項對競爭限制較少的替代方案:

  1. 允許學校提供的獎學金上限,從原先的「學費補助」提高至涵蓋「全額就學費用」(full cost of attendance)。
  2. 允許學校針對使用 NIL 的部分,每年支付最高 5,000 美元的遞延報酬,這筆錢將存入信託基金,待運動員離開學校後方可領取。

三、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NCAA 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其規則不應受反壟斷法約束。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隨後採用了反壟斷法中的「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進行審查,並作出了部分維持、部分推翻的決定。

(一) 確立反壟斷法之適用

NCAA 辯稱其補償規則純屬「資格規則」,並非規範商業活動,因此不適用《休曼法》。但上訴法院嚴正駁回此說法,強調運動員以勞動力和 NIL 權利換取獎學金,是典型的商業交易,NCAA 不能單憑文字遊戲來規避反壟斷法的嚴格檢視。

(二) 維持「全額就學費用」的獎學金上限

上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第一項替代方案,認定將獎學金提高至「全額就學費用」是合法的。因為只要給予學生運動員的資金是用於支付合法的教育相關費用,就不會違背業餘主義的初衷,且能有效減少對市場的限制。

(三) 推翻「每年5,000美元遞延報酬」之規定

然而,上訴法院推翻了允許每年支付 5,000 美元遞延報酬的裁決。多數意見認為,支付與教育費用毫無關聯的「純現金報酬」(即使是小額或遞延支付),將直接破壞學生運動員的業餘身分。法院強調,一旦跨越了不支付現金報酬這條界線,大學體育將淪為「小聯盟」,無法與職業運動區分,進而損害大學體育獨特的市場吸引力。

四、 判決的深遠影響

O’Bannon v. NCAA 案對美國大學體育界產生了不可逆轉的深遠影響。本案確立了一個核心原則:NCAA 並不凌駕於反壟斷法之上,其規範必須在「合理原則」的框架下接受檢視

透過這項判決,法院成功迫使 NCAA 放寬了長期以來嚴苛的財務限制,將獎學金上限合法提高至「全額就學費用」,實質改善了無數學生運動員的生活與待遇。儘管法院最終基於保護「業餘傳統」與市場區隔的理由,擋下了純現金的 NIL 報酬,但此案已成功撕破了 NCAA 堅不可摧的免責保護傘。

它證明了當 NCAA 的限制明顯超過其實現競爭目的之所需時,司法機關有權介入並要求改革。這不僅是學生運動員在商業利用權爭議上的一次重大勝利,更為日後大學運動員爭取 NIL 權益全面解禁的法律戰,奠定了最關鍵的基石。

本文由AI生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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